國際外匯收支申報新規解析
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布了「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匯發[2010]22號),明確了國際業務收支申報的操作規程,相對於2006年發布的「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做了較大改變,主要變化如下:
一、涉外收付款的統計範疇擴大
除了境內非銀行機構(即機構申報主體)和個人透過境內銀行與境外發生的收付款,須進行涉外收付款申報之外,本次規定也針對境內居民透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間發生的收付款,須納入涉外收付款的統計範圍,此處的涉外收付款包括外匯和人民幣。
二、紙質「單位基本情況表」須永久保存
機構申報主體應在境內任一開戶行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如果是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當申報主體的關鍵要素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其一家經辦銀行,並再次提交上述資料。機構申報主體應妥善永久留存紙質「單位基本情況表」,以利備查。
三、對個人涉外收入申報限額由2,000美元提高至3,000美元
「對私涉外收入申報」就是對個人涉外收入進行申報,在此次的操作規程第五十條規定,對等值金額3,000美元以下的對私涉外收入款項實行限額申報,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報單」,但涉及貿易出口收匯、非居民項下的對私涉外收入款項,不實行限額申報。
四、調整涉外收付憑證的報送和留存要求
透過境內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憑證有:
1. 「涉外收入申報單」:機構申報主體可在「單位基本情況表」選擇「開通網上申報」後,透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完成涉外收入申報,選擇網上申報方式仍可採用紙質申報方式完成。
2. 「境外匯款申請書」:透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時使用。
3. 「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採用信用證、保函、託收等匯款以外的結算方式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時使用。
境內銀行及申報主體應當妥善保管各自留存聯,紙質單據的保存期限至少為24個月,保存期滿後可自行銷毀。境內銀行按照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核銷有關規定,將涉及的紙質涉外付款單「外匯局留存聯」報送外匯局,非貿易付匯單據不須再報送外匯局,但應注意各地方外匯局是否另有規定。另外,在外匯管理局2010年50號文件「關於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內容的通知」第四條,還取消了「涉外收入申報單」「第一聯外匯局留存聯」,因此該單據的紙質聯將不用再報送外匯局。
五、未按期申報涉外收入的特殊處理措施
機構申報主體應在解付或結匯之日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涉外收入申報,如未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涉外收入申報,經辦銀行所在地外匯分局以書面形式,對該機構申報主體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的特殊處理措施,也就是申報主體必須按銀行的要求逐筆補報之前收入,並以紙質方式申報特殊處理措施期間的收入,待銀行審核申報後,外匯局經申報主體申請並簽發補報確認書後,方可為其辦理新收款項的解付手續,並完成基礎資訊和申報資訊的報送。外匯局在特殊處理措施期間已滿,並確認該申報主體已經補報其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後,以書面方式解除該機構的特殊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