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台上市內部控制專案審查規定


台灣證券交易所基於回台申請第一上市的外國企業,其主要營運地不在台灣境內,為了解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並確實執行,2010年6月7日證交所修正「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其中便規範了申請第一上市的公司,均應洽請會計師進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

一般而言,內部控制制度係由企業經理人設計,經董事會通過,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所共同執行的管理過程,目的在於促進公司的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達成「營運效果及效率」、「財務報導可靠性」及「相關法令遵循」等目標。

會計師執行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公司利害關係人了解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所以專案審查的範圍,包含了與受查公司財務報導及保障資產安全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台灣會計師在進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時,主要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審查工作。

會計師在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時,可分為下列四個階段:

一、規劃階段
會計師取得與受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政策有關的書面紀錄,及其他必要的資訊,再考慮企業所屬產業特性、歷史查核經驗、公司現狀及近來變動因素,用來作為規劃實際審查的計畫。

二、取得對內部控制制度的了解
會計師以詢問、檢視書面資料及觀察等方法,了解受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三、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有效性
會計師透過詢問、檢視書面資料及觀察等各種方式,評估受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是否有效。會計師在評估內控制度設計的有效性時,著重於內部控制制度整體是否能達成某一目標,而不是專注於評估某一特定作業是否失當。

四、測試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會計師執行控制測試的方法,包括詢問、檢視書面資料、觀察及重新執行測試等。會計師將會依控制程序的性質、重要性,及受查公司不遵循控制程序的可能性等,用以評估所蒐集的證據是否已充分。

一般而言,專案審查所包含的年度,應為公司向台灣證管會申報辦理公開發行最近的一個會計年度。如果公司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所應涵蓋的期間,即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下半年度及本會計年度的上半年度。

準備回台上市的企業,應建立起公司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機制,檢查的範圍可涵蓋公司各類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及執行,並因應外在環境及內部經營策略的改變,及時調整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以確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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