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常見勞動爭議法律實務


台商近期常見勞動爭議有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問題、加班費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此相繼出台了一系列規定供作參考。

一、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雖然大部分企業都能做到和員工簽署勞動合同,但實務中還是有很多企業因各種原因,未和員工簽署書面勞動合同,或是到期後忘記續簽,或勞動合同遺失,從而引發員工要求主張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問題。

「勞動合同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於支付雙倍工資的具體期限和時效等,都沒有明確規定。但在上海、江蘇的規定和司法實務中,都明確了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限,為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至不滿一年的時間內。對於仲裁或訴訟的時效,目前江蘇省將該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認定為非勞動報酬,所以最多只支持一年時效,也就是說,如果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屆滿一年後,又超過一年才起訴,將不再支持雙倍工資差額。而在上海的審判實務中,雙倍工資的差額追索的時效,是從員工提起勞動爭議的這一天起算。舉例來說,如果是2008年1月1日開始未簽定勞動合同,但在2009年12月1日才提起仲裁的,能獲得法律支持的雙倍工資,只能是2008年11月30日到2008年12月31日這一期間。

為避免未簽定合同帶來的法律風險,台商應建立每月定期檢查制度,並對合同實施專人保管。對於交付給員工的合同,應當讓員工簽收。如果員工無法簽收,則應寄送至員工本人書面確認的聯絡地址,並註明寄送的文件為某個期間的書面勞動合同。

二、加班費
加班費糾紛主要集中在加班時間和加班費計算的基數問題。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時,往往要求從入職以來開始計算,少則五、六年,多則十來年,如此一來,金額便非常巨大。

審判實務中,江蘇原則上只支持兩年的加班費,但最新狀況是無論在上海還是江蘇,只要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內,用人單位未以明示方式,向勞動者表示拒絕支付或不予支付加班費,只要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終止日起一年內提起仲裁,均予以支持。但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要求兩年內的加班費,須由用人單位舉證已經足額支付,因為依照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對工資支付等憑證,負有保留兩年的法定義務,而對於超過兩年以上的憑證,則由勞動者舉證未足額收到加班費,如果勞動者無法舉證,就不能獲得支持。

通常勞動者提供的加班證據是電子考勤紀錄,如果沒有相反證據則有可能會被採納。因此,企業應當確立加班審批制度,相關加班時間的紀錄應由勞動者本人簽字確認,並註明該月加班費金額已全部結清。

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有些企業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曠工等為由,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最後企業無法證明係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就得按照員工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基準作為賠償金。因此,為避免高額賠償金,確保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做到以下幾點:
1. 解除的依據必須是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的;
2. 規章制度必須經民主程序協商,並留下協商的書面文件;
3. 規章制度已經公告或者簽收,一般可以採取培訓簽到的方式操作;
4. 由員工本人對違紀事實進行書面彙報和簽字確認;
5. 解除決定已經公告或者本人簽收或EMS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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