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稅收自查重點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對一些較為模糊的稅務政策進行解釋,其中有些重點值得台商留意。

一、企業職工報銷私家車燃油費涉稅問題
2008年1月1日之後,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應作為職工交通補貼,並在職工福利費中扣除。也就是說,企業計算所得稅時,員工報銷的燃油費將占用14%職工福利費,不可以作為交通費進行稅前列支。

對員工因報銷私家車燃油費,而收到交通補貼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該函也明確指出可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或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若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則按交通補貼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為職工購買人身意外險稅前扣除問題
職工人身意外險的問題,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6條已有規定,該函只是再次重複明確而已。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是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裡所謂的「特殊工種職工」具體工種,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殊工種名錄」中進行查詢。

三、共用水電發票問題
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應有合理、合法的原始發票,否則無法稅前列支。該函本著合理原則,及從企業的實際情況考慮,明確了對共用水、電,但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情況下,應以雙方的租用合同,以及電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的原始水、電發票或影本,與經雙方確認的用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後,據實進行稅前扣除。

四、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企業年金,以及繳付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規定,對發放給職工的通訊補貼,可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目前上海、江蘇及浙江,均未制定相關類似公務費用標準。

其次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併入員工當期工資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至於為員工購買的企業年金以及補充醫療保險,則應在企業統一計提時,根據每人每月的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併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五、2008年工資稅前扣除方式改變的前後稅收銜接問題
該法條實際明確了有關工資薪金稅前列支,應採取收付實現制原則,而不是通常所遵循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也就是說,企業一般在年底計提的應付未付工資,應做納稅調增,待次年實際發放時,才可以進行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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