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進口設備稅收政策分析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自製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另一方面,為配合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2008年12月2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又聯合頒布了第43號公告,引起外商高度關注。
一、有進口設備免稅額度的企業
原規定是鼓勵類企業有免稅額度時,進口設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但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不論是不是鼓勵類,都須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但仍可繼續免徵關稅。
但要特別注意,43號公告保留了六個月的過渡期,也就是在2008年11月10日以前屬鼓勵類的企業,在2009年6月30日前在免稅額度內進口設備,仍可和之前相同享受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但自2009年7月1日起,即使企業有未使用的免稅額度,在進口設備時就必須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關稅照舊免徵。
二、無進口設備免稅額度的企業
1.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指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的外商,不須經營企業付匯進口,也不須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方式,向經營企業提供的加工生產所需設備。
原規定在不占用企業免稅額度的情況下,企業進口外商提供的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但新規定是進口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也須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但繼續免徵關稅。
2.技術改造
原規定在不占用企業免稅額度的情況下,五類企業包含(1)鼓勵類;(2)限制乙類(現已取消,只有限制類一種);(3)研究開發中心;(4)先進技術型企業(現已取消);(5)產品出口型企業(現已取消),在自有資金(包括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額度內進口技術改造所需的商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新規定要求進口技術改造所需商品應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但可繼續免徵關稅。
三、不同貿易方式下,新政策對外商的影響
1.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對企業進口設備須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雖然繳納的增值稅可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或是以出口退稅方式取回稅收,但會占用企業流動資金。
2.若外商採用免稅不退稅貿易方式(例如來料加工、蘇州地區的深加工結轉等),該貿易方式中的進項稅額轉出=(來料加工收入或深加工結轉收入÷營業收入)×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實行新規定後,進口設備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雖然增加了可抵扣進項稅額,但同時也增加了計入成本的進項稅額轉出金額,該進口環節的增值稅並不能完全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或獲得出口退稅,換句話說,將增加外商稅務成本。
3.根據200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規定,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徵範圍,分別按規定稅(費)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實行新規定後,進口設備須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將增加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外商在獲得出口退稅的同時,也可減少企業的免抵稅額,減少企業地方教育費附加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