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研發成功後的會計與稅務處理重點
樣品用於展示、給客戶試用、銷售等不同用途各有不同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原則。
大陸台資企業的研發活動,常要以各種材料進行驗證、測試、試做過程,有些材料被破壞後只能以報廢處理,但也有研發成功,試製出質量合格的樣品,對於研發成功的樣品要如何處置,在會計和稅務上有不同要求。
研發試製樣品的支出,包括領用的原物料、試製的人工和製費、研究人員的各項人力成本,若研發試製失敗,則發生的所有費用在會計上須全部計入研發費用,並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加計扣除。另外,試製成功的樣品依如何使用,有不同的會計稅務處理原則。
一、樣品用於展示
如果是用作於展示的樣品,那實物所有權歸屬企業,需要做帳外實物登記管理,因為樣品成本已計入研發費用,無需做帳務調整,但在計算所得稅時可以加計扣除。
二、樣品送客戶試用
研發試製出的新品,有時還需客戶試用或測試,檢驗是否達到客戶使用的要求,因為這種試用多是無償提供,企業沒有收到任何支付對價,自然未形成任何收益,所以會計和稅務處理都與上述展示用的樣品一樣。
三、樣品用於銷售
如果試製出的產品與正常生產的產品質量功能都一樣,可以直接對外銷售,這部分樣品的稅務處理就比較明確。
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文《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中,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其實一般企業的研發試製也有工單,會歸集該工單領用的原物料、試製人工和製費,按40號公告規定,這其中的原物料在計算所得稅時不能加計扣除,而試製人工和製費則可以加計扣除。
對外銷售研發樣品的會計處理,目前並沒有明文規定,上述40號公告只是稅務處理原則,不涉及會計上研發支出的歸集。一般來說,企業帳上歸集研發支出主要目的,是為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提供研發支出的計算依據,所以會計核算都是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要求進行帳務設置和歸集。
比如委託外部機構所完成的研發項目,相關支出80%須計入研發支出,20%部分只能計入管理費用,一項研發活動不論成功與否,有關支出都是研發支出,也都屬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範圍,所以就算是研發成功並出售了樣品,也不能當成研發活動和研發支出沒發生過。
天津稅務局在2020年曾答覆企業,40號公告是確定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基數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引進行歸集,可見研發樣品對外銷售,相對應的研發支出無需從研發費用轉到銷售成本。
實務中各方對以上規定解讀不同,造成處理結果大相逕庭,從大陸上市公司的公開信息可以知道,有企業把研發樣品銷售只計收入,而樣品成本仍在研發費用中核算;也有企業只將材料成本轉入銷售成本;還有企業將工單歸集的樣品料工費全部轉入銷售成本;至於有些企業因為無法準確計量樣品成本,於是參照廢品銷售處理原則,以不含稅的樣品銷售額處理方式,將研發費用轉到銷售成本。
以上處理中,研發樣品只記收入不計成本,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規定;至於研發工單成本全部轉入銷售成本,則符合收入成本匹配原則;若是只將樣品材料成本從研發費用轉入銷售成本,因為只符合稅務加計扣除規定,並不符合會計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