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借款利息財會處理分析


因為台商大多不符合大陸對集團企業的定義,導致台商在大陸關聯方間資金往來必須支付利息形成納稅風險。

大陸台資企業除了可以向大陸境內關聯方借款外,因為境外利息成本較低,也可以利用淨資產二倍以內的外債額度,向境外關聯方舉借外債。

有很多台資企業向關聯方借款不支付利息,除非是滿足以下說明的2019年20號文規定,否則關聯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不會獲得稅務局認同,利息相關的財稅處理分析如下:

一、會計處理

台商關聯方借款若是用於日常生產經營,則借入方的利息支出應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減少利潤,如果是用於購買機器設備或廠房建設的借款,符合利息資本化條件,都可以通過「在建工程」科目先計入資產成本,等到達預定可使用狀態,再分期計提折舊;至於借出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則須沖減財務費用增加利潤。

二、稅務處理

1、關聯方有償借款
(1)增值稅
大陸營改增後,取得利息收入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假設台商A公司將資金借款給集團內的B公司,若借出方A公司資金來源屬於自有資金,那A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繳納增值稅。

在「統借統還」業務中,若借出方A公司資金的來源,是經銀行統一分撥給下屬關聯單位,且收取的利率不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則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繳增值稅。

在財稅〔2016〕36號文中,上述A公司需按工商企字〔1998〕59號《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辦理《企業集團登記證》,這樣才能享受免稅優惠政策,另外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等四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取消《企業集團登記證》的核發作業,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註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母公司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但實務中很少有大陸台資企業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證》,或是申請使用「集團」的公司名稱,使得多數台商無法實際適用利息收入免繳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另外,因為大陸還未放開利息支出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限制,所以B公司發生利息支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企業所得稅
台資企業利息支出可稅前列支,必須同時滿足①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數額;②非金融企業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二倍。

如果借出方A公司企業所得稅率低於借款方B公司,則B公司應證明此筆借款未通過利息支出轉移利潤,若無法證明,則可能被B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判定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相對應利息支出不能在稅前列支。

2、關聯方無償借款
財稅〔2019〕20號文規定,只有符合企業集團定義的內部單位,關聯方間的資金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間,被允許進行無償借貸,可免繳納增值稅,但正如上述分析,台商多不符合企業集團屬性的認定和形式要求,所以台商多無法適用關聯方資金借貸可免繳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至於20號文的截止期2020年12月31日到期後,稅務總局尚未確定該優惠政策是否延續,所以目前關聯方間的無償借款,應按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視同取得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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