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年終獎金個稅優惠分析


財稅〔2018〕164號文規定,2019年度至2021年度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仍可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對於某些年度綜合收入低於各項扣除額的人,年終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可以節稅;年度綜合收入高於各項扣除額的人,年終獎金選用哪種演算法需仔細測算,單獨計算不一定是最優選項。

新舊個人所得稅法在年終獎金的納稅與優惠政策上相銜接,與過去差異不大。

農曆年前是企業發放年終獎金的時間段,過去,國稅總局對一年一次的年終獎金有著比平常更優惠的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規定,因此許多人都非常關心在新版個人所得稅法中,年終獎金該如納稅?這部份一直到去年年底的財稅164號文《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才明確為了稅收政策平穩過渡,稅務總局將給予年終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稅三年過渡,也就是2019、2020年及2021年年終獎金繳納個稅基本會平移過去優惠政策。(注釋1:《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新政延續舊規
一般來說,2018年年終獎金都是在2019年發放時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這對收入較高的個人來說會直接增加個稅負擔,所以有些台商搶在2018年12月31日發放獎金,但從164號文來看,其實完全不必如此操作,按公司既定計劃進行年終獎金發放即可。

164號文清楚指出,居民納稅人在2019到2021年間取得年終獎金的個稅優惠政策與過去完全一致,所以2018年年終獎金不管是在2018年4季度發放,還是在2019年一月才發放年終獎金,其實個稅的負擔沒有不同。

二、新政延續舊規異常區間
跟隨著年終獎金優惠政策平移到今天的是,原政策中的許多陷阱也根著平移過來,特別是常聽到的年終獎金的異常區間,也就是年終獎金發得多,但員工實際拿到手的錢卻較少。

例如2019年度年終獎金為36,000元,按過去規定須繳納個稅36,000×3%=1,080元,員工實際稅後年終獎金收入為34,920元;但只要年終獎金發38,000元,須繳納個稅38,000×10%-210=3,590元,那員工實際取得的稅後年終獎金為34,410元,比起年終獎金36,000元的人,實際取得的稅後年終獎金反而少510元,這正是為什麼企業在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時,須需要注意金額不要落入以下異常區間:

1、36,001元到38,566.67元。
2、144,001元到160,500元。
3、300,001元到318,333.33元。
4、420,001元到447,500元。
5、660,001元到706,538.46元。
6、960,001元到1,120,000元。

三、新政具有靈活的可選性
過渡期內居民納稅人取得的年終獎金,須自行判斷是否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但對某些年度綜合收入低於各項扣除額的人而言,年終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可以節稅。年度綜合收入高於各項扣除額的人,年終獎金選用哪種演算法需仔細測算,單獨計算不一定是最優選項。

舉例來說,年度綜合收入扣除各項費用後為1萬元,年終獎金5萬元,分開計算個人所得稅合計為5,090元,如果是合併計算,那個稅就為3,480元。但別以為合併計算就最好,真正最節稅的優惠方案既不單獨計算,也不是合併計算,如果年終獎金發的是3.6萬元,而1.4萬併入綜合所得,則個人所得稅合計為1,080元,才是最節稅的發放方式(注釋2:《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單獨按照本公告第2條規定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併,按六個月分攤計稅,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在一個公曆年度內,對每一個非居民個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適用一次。計算公式為:

當月數月獎金應納稅額=〔(數月獎金收入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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