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籍個人所得稅最新分析


2019年1月1日執行的《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訂)》,針對台籍個人境外所得免稅的條件有所放鬆,將「居住不滿五年」放寬為「居住不滿六年」,即任一年度中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連續居住滿六年的情況可以重新計算;同時明確指出「六年」計算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開始,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累計居住時間「清零」。因此,台籍人員最遲可以從2024年開始規劃當年一次離境30天的事宜。

只要記得和以前一樣,五年內一次性離開大陸30天,或是按照這次新個稅規定,六年內一次離開大陸30天,台商就不用在大陸繳納境外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和每年待在大陸幾天沒關係。

今年6月,當國家稅務總局第一次公布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徵求意見稿,其中針對外籍人士只要在大陸每年居住滿183天,就可能被視為大陸稅務居民,徵收來源於大陸境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這讓在大陸工作的台商驚嚇不已,特別是那些每年有股利分配到境外母公司的台商老板,如果再加上CRS的銀行通報機制,等同於未來要在大陸再繳20%的海外個人所得稅。

於是,一時間很多台商都在討論待在大陸183天以外的時間要去哪裡?因為如果要同時爭取免繳台灣的海外個人所得稅,每年在台灣境內也不能待滿超過183天,表示除了大陸和台灣外,台商還得有個第三地可以去,才不會在兩岸都入境超過183天。

到了8月底,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個人所得稅法草案,對在大陸每年待滿183天就可能被視為稅務居民繳納全球所得的事仍沒有新說法,但10月下旬國稅總局發布的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首次出現轉圜,給了台商一線希望,因為當中第四條延續了目前的「坐月子」條款,也就是即使每年住滿183天,只要連續不滿五年,或是雖然滿五年,但在五年內有一次性連續離開大陸超過30天的記錄,那台商個人的海外所得可以比照現行規定免稅。

台商之所以反反覆覆地放心不下,最主要原因是1995年國稅總局曾出台過一份文件,對中斷五年計算的條件非常嚴格,要求某一個納稅年度的入境天數不可以超過90天,這對到大陸很多年的台商來說就非常為難,因為台商實在無法判斷自己到底什麼時候符合連續居住滿五年的條件,也造成大部分台商最後都選擇保守的計算方式,也就是每年都一次性離境30天,最起碼當年度不要成為稅務居民,當然也就不用繳納全球個人所得稅。

其實之前專欄已分析,國稅總局不可能出台一份逼走台商和其他外商的個人所得稅法,如果限制台商一年在大陸只能居住183天,其他時間都要在大陸境外居住,那台商怎麼好好管理在大陸的事業?又怎麼可能在大陸紮根發展?這並不符合稅法是為了發展經濟的初衷。

還好,上周國稅總局密集出台了很多新版個人所得稅補充文件,對台商最關心的問題進行回答,到底一年中在大陸待滿183天,是不是境外收入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過去每五年坐一次月子(一次離境大陸超過30天),境外收入就可以不繳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是否延續?從以下的條文中可以輕鬆找到答案。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只要連續不滿六年,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若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則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至此,台籍人員要不要繳納境外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終於塵埃落定,那就是只要維持和現在一樣,每五年有一次連續離境30天的出境記錄,或是按這次新規定,六年內一次性離開大陸30天,那個人境外收入就可以免稅,至於每年在大陸待多少天已不是重點,台商愛待多少天就可以待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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