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新規解析
適用於全國版的279號文目前仍然有效,通過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專用帳戶,歸集境外資金池成員資金對內借入外債,歸集境內資金池成員資金對外放款,且不占用境內各成員的外債額度和對外放款額度,提高了集團內部資金使用效率,並降低了集團公司綜合融資成本,實現資金效益最大化。但需注意的是,帳戶內資金不得投資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產,不得用於購買理財產品和向非成員企業發放委託貸款。
此次279號的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新規,除了降低門檻外,將進一步提高台商境內境外資金調度的效率。
人民銀行9月5日發布279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通知》,對去年11月發布的324號文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政策進行調整。
一、擴大政策適用面
279號文比324號文降低了適用資金池政策的跨國集團要求。
1、境內外成員企業最低經營年限從三年降低至一年。
2、境內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從人民幣50億元降低至10億元。
3、境外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從人民幣10億元降低至2億元。
另外,324號文規定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房地產行業,及被列入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的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企業,均不能設立資金池,這次的279號文解除了其中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行業設立資金池的限制。
二、擴大跨境人民幣資金淨流入額上限
跨國企業的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實行「上限管理」原則,也就是資金池任一時點淨流入的餘額,不得超過上限(淨流入額是資金池跨境流入額減去流出額的淨額),淨流入餘額的上限計算如下:
(1)跨境人民幣資金淨流入額上限= 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政策係數
(2)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境內成員企業所有者權益×跨國企業集團持股比例)
(3)279號文將宏觀審慎政策系數值,從324號文的0.1上調至0.5,等於大幅擴大了五倍的跨境人民幣資金流入額上限。
(4)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增加超過20%時,經主辦企業申請,結算銀行可以為其調增跨境人民幣資金淨流入額上限,若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減少超過20%,結算銀行應及時為主辦企業,調減跨境人民幣資金淨流入額上限。
三、境外企業也可在大陸境內銀行設立人民幣資金池帳戶
279號文規定跨國企業集團母公司在境外,也可以指定境外成員企業作為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主辦企業,境外主辦企業可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NRA帳戶,專門用於辦理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帳戶內資金可按單位存款利率執行(可依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四、允許企業選擇多家銀行辦理資金池業務
324號文規定企業只能選擇一家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辦理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279號文則允許主辦企業可同時選擇一到三家銀行辦理跨境資金池業務,如果企業選擇二家以上結算銀行為同一資金池辦理結算,則需在資金池協議中明確每家結算銀行的跨境人民幣資金淨流入額上限。
五、上海自貿區內企業可同時適用自貿區政策和279號文
上海自貿區很早就不對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政策,和加入資金池的境內外成員進行設限,也就是沒有設立時間及營業額要求,資金池淨流入資金也沒上限,相對門檻低,資金使用靈活,本次279號文允許自貿區內企業可同時適用自貿區政策及279號文政策,但問題是同一境內成員企業,只能參加一個資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