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銀行面對大陸營改增系列(6)─銀行增值稅進項抵扣分類
自2020年3月1日起,大陸已取消取消進項發票360天認證抵扣期限,可以抵扣的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普通發票、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橋閘通行費發票、旅客運輸扣稅憑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及水路客票等)。大陸台資銀行的財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需瞭解哪些發票可以進行增值稅抵扣,做到活學活用增值稅新規,才能給銀行創造「財務利潤」。
「營改增」最具體的工作是先釐清哪些進項發票可以抵扣?哪些進項發票又不能抵扣?
目前銀行在大陸繳納的營業稅並未涉及進項抵扣,所以「營改增」後,台資銀行馬上面對最實際的問題,就是哪些發票可以做為進項抵扣?哪些發票又不能做為進項抵扣?這其中不僅涉及抵扣少了會多繳稅的問題,還涉及不該抵扣卻進行抵扣,銀行所可能引發的稅務風險。
一、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於員工福利的進項
銀行為本身員工之用所購進的健身器材、電視等娛樂設施所取得的進項稅,都屬於不得抵扣範圍,或是以銀行名義為行員租入的宿舍,因為也屬於員工福利,所取得的租金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要留意這與銀行租賃辦公室不同,辦公室用途屬於業務活動,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員工直接消費「服務」的進項
交通運輸業雖然已經「營改增」,但按規定,接受旅客運輸服務進項依然不得抵扣,也就是銀行員工因業務所取得的汽車票、出租車票、火車票、機票等進項都不得抵扣;另一方面,未來當生活服務業也全面「營改增」後,銀行員工出差所發生的住宿費、餐飲支出等進項,預計也不能抵扣。(注釋1:《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6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旅客運輸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及水路客票等。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同時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不得抵扣。
進項不得抵扣的條款中將「餐飲住宿」拆分開來,餐飲進項不得抵扣,住宿服務進項可以抵扣。)
3、用於業務招待的進項
購買電腦、手機等作為禮品贈送客戶所取得的進項發票,因為是業務招待費,進項不得抵扣;如果是業務需要,銀行為員工配備的手機、電腦等辦公設備,要注意和前面所說的業務招待用進行區隔,因為辦公設備的進項可以抵扣,但贈送客戶的禮品進項不能抵扣。
4、非增值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的進項
銀行涉及不同業務種類的徵稅各自不同,比如一般利息收入或中間業務收入都是徵收增值稅,而同業收入則免徵增值稅,按照2014年140號文要求,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由專門部門負責,因此負責同業業務的部門採購的專用固定資產和專用費用進項都不得抵扣。
二、不能全額抵扣的進項稅
前面已分析,非增值稅收入、免徵增值稅收入的相關進項都不得抵扣,但銀行內部有些費用採購進項無法進行清楚區分,這種無法區分用途的進項,必須要在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間進行分攤,如果有不得抵扣部分則要進項轉出,所以「營改增」後,台資銀行在進行增值稅申報時,都必須計算出當期需轉出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到了年末,還需根據全年收入情況最終再清算一次,以前期間多轉出的進項可以轉回,如果有少轉出的進項稅則要補充進行轉出。
如果是採購的固定資產,只要不是專門用於免稅收入或職工福利等完全不允許抵扣進項的用途,徵稅和免稅收入混用的情況,固定資產的進項可以全額抵扣。
三、未經認證的進項稅發票不得抵扣
實務中常見企業因各種原因,未將拿到的進項稅發票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認證,造成原本可以抵扣最終卻不能抵扣的情況,大陸稅務局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自開票日起的180天內必須進行進項認證,若超過180天就不能再進行認證及抵扣,除非能向稅務機關證明是客觀原因造成未在180天內認證,就可以繼續認證進行抵扣,所謂的「客觀原因」稅務局有嚴格定義,必須是天災人禍、社會突發事件、司法行政機關扣查認證資料、稅務系統故障等。(注釋2:《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2017年1月1日之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2020年3月1日前也需要進行認證後才能抵扣,但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了限期認證,只要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上確認發票用途就可以抵扣,並且沒有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