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銀行面對大陸營改增系列(5)─「營改增」涉稅風險分析


大陸刑法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刑事犯罪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外,還有「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一旦觸犯相關罪名,將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銀行在承作融資業務時,需核實交易行為真實性,並對客戶提供的發票及時查驗真偽,避免因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受到牽連。

「營改增」對台資銀行來說,最大的風險不是法律或稅務風險,而是可能造成銀行名譽受損的品牌風險。

「營改增」不只是會計或稅務上的問題,由於增值稅涉及進項抵扣,在涉稅風險上比營業稅更為嚴重。

台資銀行因「營改增」在大陸可能遭遇的涉稅風險如下:

1、未按時申報納稅
實務中,絕大多數企業都是以「月」作為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期限,並在每月15日前必須納稅,如果沒有在這期限內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稅務局除了會責令限期改正外,最高還可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正常情況下,台資銀行不太可能發生延遲納稅情況,但在人員離職交接,新人剛接手,甚至負責的財務人員請假等突發狀況,都可能造成銀行未按時納稅。

2、發票未在規定時限內認證、進項稅逾期未申報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617號文《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行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必須在發票開具之日起的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注釋:《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專欄提及的《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和《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已被45號公告廢止。之前,由於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認證、抵扣,很多企業因此而遭受損失。45號文實施後,即使開票之日後超過360天認證,認證後沒在次月申報期抵扣,也可以繼續認證,繼續抵扣)
,並在發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如果未依規定申報抵扣,則所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得進行進項抵扣,如此一來就會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

3、隨意進行進項稅抵扣
台資銀行在採購商品或服務時,應嚴格審核開票對方所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有效,並判斷是否屬於可抵扣的進項,如果隨意進行進項稅抵扣,存在被認定偷稅行為的風險,如果逃避納稅的金額在人民幣五萬以上,並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時,單位負責人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4、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謂「虛開」或「代開」增值稅發票,是指沒有真實交易,也沒有真實物流做為開票基礎的行為,銀行當然不可能主動虛開或為他人代開增值稅發票。但從大陸法律將虛開或代開發票定義在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的四種行為來看,萬一台資銀行日後取得別人虛開的發票,則還是有可能被定義為虛開增值稅發票,所以之前分析,銀行拿到增值稅發票後的認證手續非常重要,因為只要發票經過認證,那虛開的可能性就非常非常低。

由於虛開增值稅發票讓企業拿去做進項抵扣,會造國家稅收流失,所以大陸法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甚至祭出刑法加以防範,如果虛開涉及稅款數額巨大,或是涉稅情節嚴重,負責人甚至可處無期徒刑。

台資銀行該擔心的不該是漏開或真正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該緊張的是在小細節上疏忽所引起的涉稅風險,銀行最在乎的是名譽,「營改增」對台資銀行在大陸最大的風險絕不是有形的風險與損失,而是因管理不當造成銀行無形的名譽受損,這才是為何在「營改增」正式實施前,台資銀行就必須加緊事前準備,重視未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合規性管理,並著手降低可能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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