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銀行面對大陸營改增系列(2)─「大陸增值稅」與「台灣加值型營業稅」比較


營改增前,大陸增值稅和營業稅並行,大致與台灣的「加值型營業稅」和「非加值型營業稅」相對應,兩岸金融業稅率都是5%。2016年5月1日起大陸全面推廣營改增後,金融業繳納6%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與台灣金融業繳納「非加值型營業稅」、進項不得抵扣完全不同;當時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分為17%、13%、11%、6%、0%五檔,經過2017年簡併稅率及兩次增值稅降稅後,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分為13%、9%、6%、0%四檔。

台資銀行在大陸「營改增」後,可能必須使用稅務部門指定的硬體設備,及官方要求的統一軟體開立增值稅發票。

目前銀行業在大陸繳納的是營業稅,在台灣繳納的則是「非加值型營業稅」,兩者雖然稅率都是5%,徵稅體系也基本一致,但未來大陸銀行「營改增」後,台資銀行在兩岸面臨的稅率或徵收、監管等方面,都將出現不小差異,特別是「營改增」細節還未公布,如果銀行業在大陸開立增值稅發票管理方式,還是沿用現行其他行業方法,那台資銀行將被迫在大陸稅務管理上投入比台灣更多的成本。

以下從幾個層次分析大陸「增值稅」與台灣「加值型營業稅」的異同

一、大陸流轉稅vs台灣營業稅

大陸針對商品銷售和勞務服務所徵收的稅種,區分為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三個稅種,統稱為「流轉稅」。

其中銷售貨物和提供已「營改增」的勞務服務所繳納的是增值稅;提供尚未「營改增」的勞務服務則是繳納營業稅;銷售某些特殊商品,如化妝品、豪華轎車等,則必須在繳納增值稅前先繳納消費稅,所以從徵稅範圍來看,大陸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加起來,與台灣的營業稅徵收範圍一致。

二、大陸營業稅vs台灣「非加值型營業稅」

台灣的營業稅分為「加值型」和「非加值型」兩種,徵收範圍、稅率、稅額計算方法不同,其中非加值型營業稅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大陸的營業稅計徵方法一致,但兩岸在徵收範圍及稅率有明顯差異。

目前在大陸未「營改增」還在繳納營業稅的行業仍有不少,像是建築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不動產銷售等,其中生活服務業包括餐飲、住宿、旅遊、娛樂等的營業稅稅率為5%至20%。

台灣的「非加值型營業稅」徵收範圍就比較窄,主要是金融業、娛樂業及小規模納稅人,稅率一般為5%至25%,若是小規模納稅人稅率則為1%。

三、大陸增值稅vs台灣「加值型營業稅」

台灣的加值型營業稅計徵方法為銷項抵減進項後的餘額,作為實際應納營業稅額,這部份與大陸增值稅計算方法一致,兩者除了稅率和納稅人資格影響抵扣上有所不同外,在免稅、零稅率優惠等規定上相當接近。

大陸企業要開立可抵扣增值稅發票前,必須先向稅務局申請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否則即使營業規模超過人民幣80萬元或500萬元,銷項稅仍必須按一般納稅人的稅率(17%、13%、11%、6%、0%)計算,但進項稅額仍不得抵扣。(注釋:《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銀行業的增值稅稅率為6%。
《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併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經過2017年簡併稅率及2018年、2019年兩次增值稅降稅後,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分為13%,9%,6%,0%四檔。)

最後值得再比較的是,台灣要求加值型營業稅的納稅人開具發票,但台灣稅務部門沒有硬性規定開票所使用的軟、硬體,大陸則不同,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除了必須在稅務部門指定的硬體設備上開具外,還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統一要求的監管軟體系統,除了必須在網路上開具外,離線開具發票的數量和時間都有嚴格限制,同時,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購買專門的增值稅發票,數量和能開具的發票面額,也都受到稅務部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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