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號文重新定義62號文
國務院2014年11月27日發布《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明確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並要求各地區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2015年5月10日又發布《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對62號文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今後另行部署後再進行。
總體上看,大陸對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的許可權是收緊的。從長遠看,嚴格規範稅收優惠等政策,填平「稅收窪地」是大勢所趨。
「移轉定價」隱藏利潤在境外被查稅,和「五險一金」沒有全員按實領工資繳納,並沒有納入25號文豁免範圍中。
自從去年11月62號文公布以來,台商一般都從地方政府「承諾退稅」和「政府補貼」兩大角度理解62號文,說穿了,台商就是怕地方政府的承諾跳票,說過的話不算數,因為少了地方政府同意要撥給的各種補貼,對現階段在大陸經營很辛苦的台商而言,是另一項打擊,雖然5月10日國務院又公布了「25號文」,針對引起軒然大波的62號文重新定義,特別是看到最後第5條寫明的62號文「將等待今後另行部署後再進行」的文字,等同宣布暫停實施62號文,讓許多台商大大鬆了一口氣。
但仔細推敲25號文短短的五條規定,字裡行間還是流露出一些大陸官方的潛台詞,值得台商多加注意。
1、強調「國家統一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要落實到位
25號文第1條即開宗明義指出,只有國家層級的國務院,才有資格統一給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並在第四條又再次強調,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就算要給予企業優惠政策,也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勾,這等於是詔告天下,從25號文公布之後,地方政府若未經國務院同意,擅自給予企業各種優惠政策的承諾,那中央政府將不再買單。
因此,今後台商和地方政府簽定任何未經國務院同意的政府補貼或財政返還文件,都必須抱持「用一天是一天」的心裡準備,隨時可能被國務院喊停。
2、「限期結束」所有優惠政策
25號文第2條強調「過渡」兩字,如果地方政府有和企業簽下白紙黑字的優惠承諾,地方政府可以繼續執行,國務院不予追究,但要求地方政府明確承諾的優惠期限長短,在這過渡期內國務院不予干涉,但當承諾期限屆滿後,就禁止地方政府再給予新的優惠待遇,至於那些沒有白紙黑字,或是訂下優惠截止期限的部份,25號文明確要求地方政府必須定出「過渡期限」,過渡期內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優惠期滿後一樣不再給予新的優惠政策。
這很像2008年的「企業所得稅法」,針對「兩免三減半」等一系列舊的優惠政策,給予五年緩衝過渡期,到2013年後,不管舊有的優惠政策享受到什麼地步,必須完全結束;簡單說,目前台商享受所有來自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早晚都註定會消失。
3、TP(移轉定價)和「五險一金」不在25號文定義範圍內
因「移轉定價」隱藏利潤在境外被查稅,和「五險一金」沒有全員按實領工資繳納,是台商現在和未來並列的兩大風險,關鍵是這兩大風險並沒有納入25號文豁免範圍內,因為25號文和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公開強調的是保障台商「合法」權益,地方政府承諾給台商各種優惠政策,不管有沒有白紙黑字,都屬於法律上的「契約」關係,當然就屬於必須保障的「合法」權益。
但不少台商將25號文擴大解釋,認為過去利用TP避稅或少繳五險一金,也都在25號文的不追溯既往豁免範圍中,曲解了「合法」權益的意義,地方政府不可能以任何契約形式同意台商避稅,甚至承諾台商不用實繳五險一金,因此25號文並未降低這兩大台商最擔心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