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利用FT帳戶境外融資解析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自2017年5月4日起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因此上海地區銀行通過上海自貿區的FT帳戶進行融資政策現已經全部過渡為全口徑外債政策,相應的專欄內容也已經失效。根據9號文的規定,台資銀行大陸分行可按運營資本的0.8倍借入人民幣和外幣外債。

8號文鼓勵銀行境外融資,以人民幣和中長期借款為主要方向,但符合8號文要求,具備開立FT帳戶的台資銀行不多。

FT帳戶(自由貿易帳戶)去年5月先在上海自貿區推出,限定只有境外企業或在上海自貿區內註冊成立的大陸法人才能開立的帳戶,但去年有關FT帳戶的規定中,並沒有明確定義銀行,特別是台資銀行能否開立FT帳戶,也沒有相關銀行開立FT帳戶後的操作規定。

上個月2月12日,人民銀行上海總行發布了銀總部發〔2015〕8號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帳核算業務境外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實施細則(試行)》,8號文首次明確符合條件的銀行,可以通過FT帳戶,在限額內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至此,8號文算是真正把FT帳戶和銀行本身的融資連在一起。

問題是根據8號文要求,銀行想透過FT帳戶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須先經官方批准,在上海地區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或是全國性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的分支機構,才享有利用FT帳戶境外融資的權利,但目前台資銀行在大陸多為分行,分行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符合上述8號文要求銀行開立FT帳戶的條件。

至於其他少數符合8號文條件,可以利用FT帳戶進行境外融資的台資銀行,還是須留意以下細節:

一、借款額度上限

銀行境外融資上限不得超過其資本×境外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目前為1),至於境外融資槓桿率的規定為
1、在自貿區內設立的法人制銀行,為一級資本的五倍
2、全國性法人制銀行的上海市分行,設定為其境內法人機構一級資本的5%。

上述資本指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所列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計算原則每年調整一次。(注釋: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規定,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資本或淨資產×跨境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資本或淨資產:企業按淨資產計,銀行類法人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運營資本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跨境融資槓桿率:企業為2,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法人金融機構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為0.8。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二、借款額度計算方式

計算公式為:境外融資=Σ境外融資餘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幣種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
1、期限風險轉換因子:是指按約定的還款期進行區分,約定還款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短期借款,設定為1.5,若是一年以上的中長期借款則設定為1。
2、幣種風險轉換因子:指按融資幣種進行區分,境外融資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幣種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以外幣計價結算時設定為1.5。
3、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按表內、表外業務進行區分,表內融資的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0.2和0.5兩種層次。從上述規定可看出,8號文鼓勵銀行境外融資是以人民幣和中長期借款為主。

三、境外融資種類區分

1、不計入借款額度的境外融資
A.金融機構基於自由貿易帳戶服務,從境外主體吸收的境外本外幣存款
B.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C.分帳核算境外融資形成的區內債權資產真實出表,並向境外轉讓後獲得的境外資金

2、計入借款額度的境外融資
A.外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計入,其中期限轉換因子統一按1的數值計入
B.表外融資:金融融機構因向自由貿易帳戶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而需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包括融資性擔保),按20%計入分帳核算境外融資;若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50%計入分帳核算境外融資。

銀行透過FT帳戶從境外借入資金的用途受到限制,必須用於銀行分帳核算業務自身經營活動,或是用於自貿區內和境外,最好都是基於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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