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法對台資銀業務影響分析
專欄提及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在2019年9月30再次予以修訂,在以下方面落實銀行業開放措施,比如擴大外國銀行商業存在形式選擇範圍、取消來華設立機構的外國銀行總資產要求、取消人民幣業務審批、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零售存款門檻至50萬元、調整外國銀行分行生息資產指標要求、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實施合併考核等。
2015年1月1日起,台資銀行在大陸設立分行,不再須先設立代表處滿兩年,若是設立子行後,由子行再設立的分行,也沒有營運資金須保留人民幣1億元以上的限制。
今年1月1日起,大陸官方開始執行修改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對台資銀行來說,主要影響表現在「放寬分行設立條件」及「鬆綁人民幣業務資格限制」兩大部分,但因為是去年年底才宣布的政策,迄今關於分行如何直接申請人民幣業務,細則仍未公布。(注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2019年再次修訂,並於2019年9月30日實施。同時,對應的實施細則也一併修訂,並於2019年12月18日實施。《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落實了中央承諾的銀行業開放措施:1、外資銀行可同時在境內設立子行和分行。2、取消來華設立機構的外國銀行總資產要求。3、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零售存款門檻,以往吸收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最低金額是100萬元人民幣,此次調整為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4、取消人民幣業務審批。5、調整外國銀行分行生息資產指標要求。在《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明確外國銀行分行應按不低於公眾負債額的5%持有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產。當外國銀行分行持有的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產餘額達到營運資金的30%時,可以不再增持。)
三個層面受到影響
台資銀行可從以下三個層面分析對大陸業務的影響:
一、放寬初次設立分行的「時間」條件
今後台資銀行設立大陸分行,不再需要先設立代表處兩年,但仍需滿足「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及 「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也就是說,對尚未在大陸設立分行的台灣境內銀行,只是縮短了日後在大陸設立分行的時間,但對其他「總資產」或「資本適足率」等硬性條件則沒有放寬。
二、取消分行須保有最低營運資金的限制
要特別注意,此處所指「分行」,不是目前多數台資銀行直接進大陸設立的「分行」,按條文「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來分析,是指台資銀行從台灣直接投資到大陸設立「子行」後,再設立的分行。
至於過去子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分行「應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這些限制條件都沒有改變,只是台資銀行進大陸設立的子行,再往下開設分行時,才適用此次新規取消營運資金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的限制。
限制鬆綁有利營運
三、人民幣業務條件放寬
台資銀行在大陸最想做的是人民幣業務,問題是過去必須滿足開業三年的年限要求,但此次已由三年以上改為一年以上;其次,不再要求提出申請前二年必須連續盈利,而且分行一旦獲得人民幣業務資格後,再設立的分行要申請人民幣業務,也不再受設立時間限制。
這些改變有利於台灣的銀行在大陸的分行開展人民幣業務,但另一方面,對那些想在一開業就馬上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分行來說,則需要在籌備期即準備好與人民幣業務相關的人力、電腦系統、制度,否則開業籌備時間會拉長。
資本可轉換本外幣
另外,根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規定,「新開辦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或新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首次可申請將不超過10%的資本金進行本外幣轉換」,台資分行的外幣營運資金由於結匯受到限制,且借入的外幣外債也不能結匯為人民幣,所以如果分行新設立即申請人民幣業務,則總行須考慮直接對分行撥付人民幣營運資金,否則,新設立的分行在大陸境內由於吸收人民幣存款不容易,人民幣業務要實際開展勢必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