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投資滬港通稅務分析
自2016年5月1日起,大陸全面推行營改增試點,由於金融領域的營改增部分政策尚未完全推出,目前仍屬於營改增試點期間。參照《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規定,大陸台資企業通過滬港通買賣香港股票取得差價收入,營改增試點期間仍然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需要說明的是,若出售的香港股票不是通過滬港通購買的,則無法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大陸台商要透過「滬港通」投資港股,必須先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帳戶,但購買香港股票後,大陸台資企業無法直接體現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中,而是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間接享有香港股票的實際權益。
大陸台商投資港股,同時涉及香港和大陸兩地納稅的問題,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頒布了財稅81號文《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對在大陸設立的法人投資港股相關稅費進行規定。
一、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1、香港
大陸台商投資香港股票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轉讓差價所得,在香港無需繳納營業稅。
2、大陸
A、股票轉讓差價所得
大陸台商投資香港股票所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按現行政策規定在大陸暫免徵收營業稅。(注釋:自2016年5月1日起,大陸全面推行營改增試點,營業稅已經退出歷史舞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頒布《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規定,自2016年12月5日起,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按現行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稅。由於金融領域的營改增部分政策尚未完全推出,目前仍屬於營改增試點期間。)
B、股息紅利所得
股息紅利所得不屬於營業稅稅目,所以大陸台商投資香港股票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大陸無需繳納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1、股票轉讓差價所得
A、香港
台商投資香港股票取得轉讓差價所得,在轉讓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之前12個月內曾直接或間接持有25%以上股權,台商在香港應按轉讓差價所得×香港利得稅率繳納所得稅,但如果一直不足25%的比率,台商在香港無需繳納所得稅。
B、大陸
台商投資香港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在大陸需計入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之前在香港繳納的利得稅可在自行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抵免。
2、股息紅利所得
A、香港
香港上市公司按照註冊地可分類為註冊在大陸的H股、非註冊在大陸的非H股,台商投資香港H股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時,在香港無需繳納所得稅;若台商已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大陸免徵企業所得稅;反之若未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大陸需計入收入總額,依法計徵企業所得稅。
台商投資香港非H股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時,若台商持有香港公司股權25%以上,台商在香港需按股息紅利所得×5%繳納所得稅,持股不超過25%比率,則所得稅率降為10%。
B、大陸
台商取得投資香港非H股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時,在大陸需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徵企業所得稅,之前在香港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在自行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抵免。
三、印花稅
香港稅法規定,購買股票印花稅按交易雙邊徵收,稅率為交易金額的0.1%,所以台商無論是購買香港股票還是轉讓香港股票,皆需按交易金額的0.1%繳納印花稅,另外,若台商通過滬港通繼承、贈與香港股票,也需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