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增值稅改革影響台灣銀行業


自2016年5月1日起,銀行所屬的金融業將開始實施全面營改增。由於金融服務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不多,通常包括購進的部分服務、企業客戶和金融同業支付的各類手續費或類手續費性質(除與貸款服務直接相關)的費用以及符合規定的不動產等。作為銀行利潤主要來源的貸款業務,36號文明確規定貸款利息支出不可進項抵扣,導致貸款服務利息收入實際上相當於按照全額徵稅,因此,營改增之後銀行的整體稅負水平可能會上升。

銀行本身發生採購固定資產等屬於進項稅的費用,由於這部分成本對銀行而言金額較小,所以衍生出的增值稅進項金額對銀行來說影響更小。

中國大陸推動的「營改增」(營業稅改增值稅),目前已落實在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電信業等,接下來是建築業和包含銀行在內的金融服務業(注釋1:《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為價外稅,營業稅為價內稅,在會計處理上不同,假設銀行向借款人收取100元利息,在繳納營業稅時,銀行財報上認列利息收入100元,同時也認列稅金成本5元(附加稅費等忽略不計),則此項業務淨收入為95元,繳納增值稅時,銀行財報上認列的利息收入是94.34元(=100÷1.06,假設利息收入增值稅稅率為6%),同時認列應交增值稅5.66元(=100÷1.06×6%),則此項業務淨收入94.34元,由此可見,在貸款利率不變情況下,雖然銀行淨收入幾乎沒有變化,但財報上利息收入下降了5.66%(=(100-94.34)÷100×100%)。

從借款人角度看,銀行收取的利息收入中已含增值稅,若借款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支出中內含的稅款可以作進項抵扣,也就是借款人向銀行支付100元利息,財報上認列94.34元利息支出,5.66元用於抵減其自身需繳納的增值稅,也就是說借款人的實際利息是94.34元,而非100元,較「營改增」前利息成本明顯降低。(注釋2:利息支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
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1條第(五)項對貸款服務作出了注釋: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同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按照上述規定,納稅人向銀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另一方面,銀行本身也會有進項發生,比如採購固定資產、辦公支出等,但這部分成本對銀行而言較小,其增值稅進項金額對銀行影響更小,銀行最大一塊成本是利息支出,目前企業和個人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不徵營業稅,同業拆借利息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後預期也不會徵收增值稅。(注釋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銀行利息收入徵收增值稅。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所以銀行能取得的增值稅進項並不多。

銀行營業稅 季度申報

銀行業傳統上一直都是繳納營業稅,有些涉及極小量增值稅的業務一般也都是按營業稅處理,目前只有貴金屬交易是嚴格按增值稅計算繳納,並且增值稅的設計比較複雜,涉及到抵免、優惠、出口退稅等,不同業務適用在不同稅率,甚至增值稅與銀行營業稅的申報週期和申報地點都不相同,增值稅一般按月向國稅局申報(目前只有小規模納稅人和小微企業允許按季度申報),而銀行營業稅則是按季度向地稅局申報,所以一般銀行財務人員對於增值稅比較陌生。(注釋4:2018年6月15日上午,大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畫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並且統一掛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規定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因此銀行應每季度申報)這也是在大陸的台資銀行需特別留意的地方。

增值稅發票開具 待解

其它涉及銀行「營轉增」實務層面上的問題,例如單據處理便是最好的例子,銀行繳納營業稅時無需抵扣,一般企業憑銀行櫃面業務人員打印的單據作為入帳依據即可,一旦執行「營改增」後,如果要求企業從銀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抵扣,那銀行交易系統需要與稅務局增值稅稅控系統直接交換資訊,才能打印出符合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直都受到稅務局嚴格管控,企業都是由財務部專門人員保管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銀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由誰來開具?何時開具?都是未來必須解決的操作問題。(注釋5:銀行一般月末統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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