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訂與外匯規定實務落差


新《公司法》雖然不再對股東實際出資作出任何要求,但台資企業辦理外債登記或進行利潤分配等與外匯環節有關手續時,實收註冊資本仍是關鍵,股東仍需要證明自己的資金到位情況。以外債為例,投注差模式下的外債額度為(投資總額-註冊資本)×註冊資本到位比例,全口徑模式的外債額度為淨資產的2.5倍,企業無論選用哪種外債模式,實際可以借用外債的額度皆與註冊資本到位情况有關。

《公司法》修訂後不再對股東實際出資作出要求,但為了辦理外債或進行利潤分配等手續,註冊資本到位仍是關鍵。

大陸《公司法》在2014年3月1日實施新修訂版本,新設公司註冊資本除了不再有到位期限外,首次出資金額、貨幣種類或註冊資本大小等也都不再要求,甚至連營業執照上都會取消「實收資本」一欄,不用找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讓許多台商以為未來註冊資本就不用到位了,從工商局層面來說,台資企業註冊資本到位期限可由股東自行決定,壓力是減輕許多,但若從外管局角度來看,和台商切身有關的外匯管理,還是和註冊資本到位情況緊密掛勾,並未如新《公司法》那樣開放。

但股東為滿足外匯管理要求,還是得繳納出資的實務落差,原因如下:

1.現有外債規定是外商投資企業要借用外債,外方股東至少必須完成第一期註冊資本的繳付,而且外商投資企業本身實際可借用的外債額度,是以外方股東註冊資本到位的比例,去乘以外債額度(投注差)而得到的金額,所以,如果註冊資本沒有到位,也沒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那外商根本無法借入外債。

2.上海自貿區內企業可從境外借入的人民幣金額的公式=實繳資本×1倍×參數(官方決定),其中的「實繳資本」明確表示自貿區內企業的跨境人民幣借款額度,是以註冊資本到位金額作為計算依據。

3.按現行規定,股東要依「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利潤分配,也就是說在辦理利潤匯出時,境外股東一樣得證明自己實際出資金額,自然也得提供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

4.就算新《公司法》不再規定註冊資本要如期到位等事項,但企業在向銀行融資時,為了證明公司履約能力,銀行還是會要求提供驗資報告、審計報告等財務狀況資料。

除銀行、保險等27類行業對實繳註冊資本仍有特定要求外,新《公司法》不再對股東實際出資作出任何要求,但台資企業為辦理外債登記,或進行利潤分配等與外匯環節有關的手續時,實收註冊資本仍是關鍵,股東仍需要證明自己的資金到位情況。

縱使工商局取消企業年度檢驗制度(聯合年檢),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未來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工商局報送年度報告,但外商投資企業仍需要參加外匯、稅務、統計、財政、商務等官方部門的聯合年檢,這些部門的聯合年檢並未取消。(注釋:大陸外資企業聯合年檢早已從現場遞交紙質資料改為網上直接申報,通常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企業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信息填報」(http://www.gsxt.gov.cn/annual-login.html),填報當年度投資經營信息。需要注意的是,相關數據信息將在商務、財政、稅務、統計、海關、外匯部門間實現共享。實務中,曾碰到企業因未進行聯合年檢,而造成無法將利潤分配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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