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 可降資金成本
2017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銀發〔2017〕9號文,明確大陸境內企業(房地產企業與政府融資平台除外)都可以通過全口徑模式從境外融資,外債限額為淨資產×2倍;後經銀發〔2020〕64號文將外債限額調整為淨資產×2.5倍。大陸台商多數為製造業,淨資產金額也較大,全口徑的外債額度通常可滿足其融資需求。但對於個別大型機器設備製造商來講,通過設立融資租賃公司來獲取較多的外債額度仍是一種可行選擇。
以集團自己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債額度,向境外銀行借入低成本資金,為集團關係企業購買設備,可降低集團總體資金成本。
因為大陸銀行融資不易,融資成本居高不下,使大陸台商必須依賴外債額度取得來自台灣的銀行資金支持,問題是,台資企業外債額度常常很快耗盡,唯一辦法是新增註冊資本以取得新的外債額度,但對中小型台商來說,僅為了外債額度而增加大陸註冊資本,讓更多資金卡在大陸註冊資本中無法動彈,又違背了資金活用的最大原則。
對集團性質的大型台商來說,透過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利用外商「融資租賃公司」特殊外債額度計算方法,以集團自己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債額度,向境外銀行借入低成本資金,為集團其他關係企業購買設備,再以遠低於大陸銀行貸款利率租借給這些關係企業,甚至採取售後租回方式進行集團總體資金安排,從集團合併報表角度來看,可以大大降低集團在大陸的資金總體成本,也可進一步為集團打通境內境外的資金管道,其實,類似作法早已見於大陸大型國有企業的投資架構中,所以透過集團自己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服務自己在大陸的關係企業,從降低資金成本來看並不是新鮮事。
對外商來說,設立一般的「租賃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條件相同,根據商務部2005年頒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可低於500萬美元(注釋1:根據2018年2月22日商務部發布的《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商務部令2018年第1號》,廢止了《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頒布的5號),隨之對於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可低於500萬美元的規定也同步廢止),除了設立總資產的最低門檻外,對境外投資方的行業或其他條件並無限制,表示大多數台灣企業都可以在大陸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另一方面,如果在大陸設立的是「融資租賃公司」,那註冊資本不可低於1,000萬美元(注釋2:《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59號),廢止了《關於加強和改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辦資函〔2013〕657號),隨之對於註冊資本不可低於1,000萬美元的規定也同步廢止),一如上面所說,外商在大陸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更多的外債額度,一般外商設立的「租賃公司」外債額度和平常的外商投資企業相同,都是以「投注差」(投資總額-註冊資本)作為計算標準,但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外債額度另有一套算法。
據今年外管局發布的匯發〔2013〕19號文《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外債額度,是依(10×淨資產-風險資產總額)的公式進行計算,而其中的風險資產總額=總資產-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委託租賃資產(注釋3:風險資產總額是由《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5號)規定,該法規已廢止,但截止目前《外債登記管理辦法》並未同步廢止或修改融資租賃公司外債額度的計算公式),若有借用外債而形成的資產,則須全部列入風險資產中進行計算。(注釋4: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及《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規定,台資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也就是之前講的外債額度為「淨資產×2.5」,淨資產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雖然文件規定,自2017年1月11日起,為外商投資企業設置一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的外債額度可在全口徑和原來投注差的計算方法中任選一種模式適用。過渡期結束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局根據總體實施情況評估後確定。不過,截止目前,一年的過渡期已經結束二年多了,仍未有新的文件發布,而對外商投資企業來講,仍可在上述二種計算方法中任選一種適用。)
由於台商在大陸一般已無進口設備免關稅額度,加上2013年8月1日起「營改增」改為全面執行,不再有試點和非試點的問題,未來融資租賃行業開立的發票也是可進項抵扣的增值稅發票,這使台商關係企業向境外母公司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租入設備,不再有稅務上不能抵扣的問題,也為集團企業透過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引進境外資金購買境內外設備,再租給集團下屬關係企業,掃除了最主要的稅務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