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域名也可做為註冊資本
《公司法(2004年修訂)》規定,無形資產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公司法(2005年修訂)》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意味著無形資產的最高出資不得超過70%。《公司法(2013年修訂)》已經取消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30%的限制,即無形資產的最高比例可以是100%。考慮到公司經營畢竟需要資金,實務中以網路域名等無形資產作為100%出資的公司比較少見。
通過無形資產做大註冊資本,絕不是為了美化報表,因為大陸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在很多法令政策中具有獨特意義。
在進口設備免關稅的年代,台商喜歡把舊設備「低價高報」,再以「作價出資」途徑將設備送進大陸,成為註冊資本的一部分,這樣做的好處當然是為了減少真實出資,在境外保留更多美元現金,隨著大陸官方取消進口設備免關稅優惠政策,加上大陸商檢部門對設備作價出資的價格進行嚴格把關,利用虛增設備價格來做大註冊資本情況已不多見。
之前專欄曾分析,利用2012年商務部8號文規定(注釋1:《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12年第8號)已於2020年1月1日被《商務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2019)》(商務部令2019年第3號)予以廢止),台商可採用「股權」作價出資的方式取代現金出資到位,除了傳統上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作價出資外,現階段外商在大陸設立公司,以非貨幣形式,也就是以無形資產作價出資,也是非常流行的做法。
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簡單說就是境外投資方不要花任何一毛錢即可增資,拉高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早在2012年《關於貫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支持上海「十二五」時期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意見〉的實施意見》中,大陸官方就已表示要積極研究利用股權、債權、商標權、專利權、網路域名等出資方式,來扶持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商標或專利作價出資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但連「網路域名」經資產評估後,也可形成註冊資本,使台商應該重新審視自己在大陸的註冊資本形成結構,進一步思考自己周邊有沒有什麼無形資產,是可以拿來做大註冊資本。
通過無形資產做大註冊資本,絕不是為了美化報表而已,大陸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在很多地方具有獨特意義,舉例來說,一般情況下,註冊資本額高低會直接與銀行融資意願掛勾,若是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要被拿來向銀行設定質押融資,那註冊資本的大小自然也會影響到銀行融資額度的多少,甚至大陸台資企業在辦理「對外擔保」時, 由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若擔保人為企業,那淨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能低於15%,不管是外管局為企業核定的餘額指標,或是逐筆核准的對外擔保餘額,也都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注釋2:《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9號)已於2014年6月1日被《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予以廢止,29號文已取消擔保人為企業,淨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能低於15%,不管是外管局為企業核定的餘額指標,或是逐筆核准的對外擔保餘額,也都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的規定),因此拉高註冊資本,自然也可增加台商取得「對外擔保」額度。
要強調的是,依大陸公司法要求,不管是實物資產還是無形資產,最終形成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必須有30%是以現金出資,雖然各地工商局執行上有些不同,但台商還是得注意,透過網路域名等無形資產,不花一分錢就可做大註冊資本的確有很多好處,但後續的30%現金出資問題不得不留意。(注釋3:《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27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該條款已被《公司法(2013年修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