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台F上市是否屬迂迴投資分析


台灣自2008年開放並鼓勵海外企業回台上市,許多台商在台灣仍然設有營業據點從事銷售或採購業務,都需先判斷是否有迂迴上市的可能。台灣沒有規定「迂迴上市」的明確標準,僅在問答集中提到需依個案的重組時間、台灣事業體占營業比重等因素進行判斷,在台營業比重過大則需以台灣公司在台上市。台商在啟動回台上市前,應先徵詢主管機關或中介機構意見,明確可透過海外公司回台上市,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成本。

就像台商申請大陸上市,普遍遇到「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的問題一樣,台商申請回台第一上市或第一上櫃,「迂迴上市」也是回台掛牌常見的問題。

「迂迴上市」簡單說,就是不用台灣法人主體直接申請台灣掛牌,而是刻意為了符合台灣第一上市上櫃規定,讓在台灣法人的股東變更為境外開曼公司,也就是形成境外開曼公司控股台灣和大陸兩地的投資主體後,再以開曼公司回台掛牌。

會產生迂迴上市,當然是因第一上市上櫃比傳統台灣上市上櫃存在許多好處,最讓大陸台商對第一上市上櫃趨之若鶩的主因,是目前台灣上市櫃公司在台灣資本市場募得資金後,要投資大陸仍受限台灣法人投資大陸不得超過淨資產60%的上限規定,而第一上市上櫃類似於台灣的國際板,日後不僅是台商回台掛牌,也會有其他國家企業來台申請上市上櫃,自然不能在資金用途上進行限制,所以大陸台商循第一上市上櫃回台掛牌所募到的資金,自然也沒有投資大陸上限的要求。可以這麼說,台灣官方對大陸投資上限的束縛,很大程度鼓勵了大陸台商捨傳統上市路徑,改選擇回台第一上市上櫃,目的還是在於規避日後資金進入大陸的種種限制。

嚴格說起來,「迂迴上市」並不是個真正的法律概念,不管是從台灣『證券交易法』、『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外國發行人申請第一上市之法規,都沒有任何關於「迂迴上市」相關規定,只能從台灣證券交易所網上公告的問答集說明中,看到台灣主管機關在審查實務中,會以「股權重組時間」和「台灣事業體所占營業比重」來推論申請上市的企業,有沒有存在所謂「迂迴上市」的主觀意圖和客觀事實。

目前台灣主管機關對「迂迴上市」的判定重點,除了上述主觀意圖和客觀事實兩大標準外,就算台商真的有迂迴上市嫌疑,但只要在2008年5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8-1條至第28-12條公布前就完成股權重組,那實務中也會被認定為沒有迂迴上市的主觀意圖,因為法令還沒公布就做了規劃,當然就不是「主觀意圖」所指的範圍,但若是2008年5月16日法令公布後才進行股權重組,也就是為了回台上市上櫃而將台灣法人主體納入境外開曼公司控股架構中,那還是極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迂迴上市。

最後,在迂迴上市的客觀事實認定上,兩岸營業額大小比重也是判斷重點,台灣官方推動回台上市上櫃的目的,是為了吸引境外台商回台掛牌,既然是台灣境外的台商,那理應境外營業額大於台灣本地營業額,所以對大陸台商來說,如果台灣的營收比例超過大陸,那也很容易會被認定為迂迴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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