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大陸台商資金中轉站首選


大陸台資企業回台灣投資的模式包括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回台投資皆需大陸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核准。自2018年度起,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已由17%調整為20%;分公司利潤匯出為免稅無需繳稅,但子公司利潤匯出需按21%扣繳股東的所得稅。通過香港間接回台投資,首先,可以弱化台灣子公司過於濃厚的大陸色彩;其次,也許還能取得部份境外融資。

上海的面積是台灣的六分之一,但上海都是平原,而台灣扣除山地後可使用面積,實際上與上海差不多大;另一方面,上海現有居住人口超過2,000萬人,與台灣差距不遠,如果只以面積和人口作為衡量市場規模大小的標準,那上海市場幾乎等於台灣市場。

正是因為和大陸比起來市場規模較小,讓許多大陸企業來台灣考察後仍未到台灣投資,可以這麼說,對習慣大區域市場的大陸企業來說,台灣的市場並不構成吸引大陸企業投資的誘因,充沛的技術研發人才、完整的上下游產業鏈、長時間累積的服務、行銷、創意等經驗,才是未來有可能吸引大陸企業青睞的誘因。

單從要履行發改委、商務部、國台辦等官方手續來分析,大陸台資企業與大陸當地民營或國營企業到台灣投資沒什麼差別(注釋1: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規定,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准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國大陸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需要說明的是,商務部尚未發布過該名單。實務中,大陸台資企業在大陸商務部的業務系統統一平台進行境外投資信息填寫時,如選擇的投資目的地涉及商務部認定的上述敏感國家(地區),則系統將進行相應提示。
自2018年3月1日起,大陸台資企業境外投資還應適用國家發改委《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台資企業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投資敏感類項目需國家發改委核准,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投資主體可以向核准、備案機關諮詢擬開展的項目是否屬於核准、備案範圍,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告知。實務中,台資企業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回台投資皆需大陸國家發改委核准,經審核後可取得國家發改委予以核准的書面批覆文件)
,但對七萬多家在大陸拼搏的台資企業來說,以註冊在大陸的法人主體回台灣投資,所內含的價值卻遠超過大陸當地企業,畢竟台灣是大陸台商最熟悉的地方。

從法律層面分析大陸台資企業投資台灣,過去兩岸投資架構的整合,因為台灣未開放陸資來台,大陸也未開放赴台投資而遲遲未能解決,正因無法從大陸法人主體去控股台灣的企業,形成母公司在大陸,子公司在台灣的架構,使台資企業都有嚴重的關聯交易TP(移轉定價)風險,甚至還成為大陸台資企業不能申請在大陸上市的主因。

目前大陸台資企業回台灣投資的模式有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三種,子公司和分公司最大的區別除了資金來源,子公司必須是出資到位外,在公司名稱和納稅上的考慮也不相同,由大陸公司在台灣轉投資的子公司,子公司名稱上與台灣一般公司沒什麼差別;但若由大陸公司直接在台灣設立分公司,則分公司名稱前面會先加上「大陸商」三個字,接著是完整的原大陸公司名稱,最後再加上「分公司」的字樣。

另外子公司和分公司雖然都能在台灣營業,但子公司產生稅後利潤後,在匯出台灣的環節還要再課2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注釋2:自2018年度起,台灣公司的利潤匯出所得稅率由20%改為21%),而分公司在這部份就不用繳納任何稅賦,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外國企業進入台灣投資會偏好分公司型態的原因。

實務中大陸台資企業在台灣設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可分為研發、銷售、採購等用途,若是設立辦事處則相對單純,因為辦事處不能營業,就是個費用中心,但要注意大陸規定海外分公司或辦事處所產生的費用不能在大陸稅前列支,也就是台灣分公司或辦事處所產生的費用會減少大陸母公司的會計利潤,但對稅務利潤沒有影響,自然沒有任何稅收上的好處。

最後還有兩個重點值得留意,一是有些台商選擇不直接從大陸投資台灣,而是透過香港轉投資台灣,形成大陸投資香港,香港再投資台灣的三層架構,這樣做的目的是在弱化台灣子公司過於濃厚的大陸色彩,而且透過香港也許還能取得部份境外融資。

其次,回台灣投資還能充份利用台灣低成本的資金,這部份應該是台商未來和大陸當地企業競爭時要多加利用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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