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降低稅務成本關鍵
大陸高新技術企業的評審適用國科發火〔2016〕32號文,科技人員比例方面,一是取消學歷限制,不設門檻,不唯學歷論,更加開放;二是將科技人員占比由30%下調至10%,更加鼓勵企業研發外包等創新的發展需求。目前上海、深圳等地仍有各自的財政返還政策,例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企業應在投資前與招商部門溝通具體的財政返還及補貼政策,若是企業已經註冊完畢,再去爭取財政返還可能則存在相當難度。
最近有很多台資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因為官方後來發現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提交的資料與事實不符,特別是在大專以上學歷須占全部員工30%以上,及研發人員須占全部員工10%以上(注釋1: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這兩項指標存在大量造假情況,會產生這種現象,是因為目前台資企業在大陸實在沒有什麼優惠政策,而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就可以少繳10%企業所得稅誘因下,台商當然也就願意冒險一試。
但事實上,台資企業在大陸還是有些合法的規劃可以降低稅務成本,也不會產生任何法律風險,舉例來說,雖然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關稅等國稅沒什麼可商量餘地,但營業稅(注釋2:自2016年5月1日起,大陸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營業稅退出歷史舞台),或是今天(12月1日)剛實施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地稅,由於是地方政府決定,自然有較大的稅務空間可以爭取,問題是台商常把「退稅」和「財政補貼」混淆,台商如果與官方直接談判要求退稅或減稅,不太可能如願,因為退稅或減稅涉及與其他企業的稅收公平問題,稅務局不敢輕易答應;但如果爭取的是財政補貼或財政返還,那可能性就要大的多,其實不管是減稅、退稅還是財政補貼、財政返還,對台資企業來說都一樣,都是從政府口袋拿到錢,只是會計上的理由不一樣罷了。
所以怎麼利用企業在地方上的優勢,爭取地方政府以財政返還或財政補貼對台資企業進行稅務支持才是重點。除此之外,由於地稅是地方政府說了就算,地方政府和中央針對企業所得稅或增值稅等國稅採取的是拆帳形式,依地方經濟條件不同而有不同的地方留成。舉例來說,有些地方政府要上繳75%的增值稅給中央,其餘25%增值稅成為地方留成的稅收來源,但也有偏遠或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增值稅可以100%地方留成(注釋3: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後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21號)規定,保持增值稅「五五分享」比例穩定。《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6號)確定的二至三年過渡期到期後,繼續保持增值稅收入劃分「五五分享」比例不變,即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所以先了解各地國稅的地方留成比例,因為地方留成的國稅也能成為台商爭取財政返還的重點。
另外就是利用「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規劃來降低部分稅務成本,台資企業應先確定設立分公司的目的何在?分公司是不是一定要開發票?如果只是為了解決租賃辦公室或是當地員工社會保險人事關係掛靠問題,那成立非經營性分公司即可,因為把發票和利潤都集中在總公司,可以多享受一些總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由於總公司和分公司間也有一套拆稅的繳稅公式,在分公司繳越多稅對總公司來說不見得是最大稅務利益。
至於利用母公司與子公司架構爭取稅務利益,是指如果現有公司所在地已沒有任何稅收優惠或財政返還政策,那就可以利用產銷分離原則,到有財政返還的地方設立貿易子公司,也就是生產工序仍維持在現有工廠地點,再由工廠(母公司)賣給貿易子公司,將部分銷售利潤放在貿易子公司,享受貿易子公司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由於是母子公司架構,最後財務上是以併表形式呈現,所以與之前的報表差別不大,再加上外商投資企業轉投資子公司的利潤匯回母公司不再重覆課徵企業所得稅,如此一來,利用產銷分離的母子公司架構也能降低部分稅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