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人民幣資金部位對策
大陸台資企業要麼通過資本項目、要麼通過貿易項目增加人民幣資金,資本項目主要包括增資、外債等方式,自2016年6月9日起,對資本項目收入已實行意願結匯;貿易項目主要包括預收貨款、延期付款等方式。自2012年8月1日起,企業需在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預收貨款、延期付款報告,報告範圍為A類企業超過30天的預收貨款、超過90天的延期付款,即A類企業可以通過30天以內預收貨款、90天以內延期付款的時間差增加人民幣資金。
日前國家外管局公布打擊熱錢的行政命令,會讓台商很快面對人民幣資金部位不足的窘境,而且馬上就會產生幾個問題,首先是要把註冊資本或外債上的美元結匯為人民幣將變得更難,想利用增資再透過各種理由將外幣結匯為人民幣的途徑變得更窄(注釋1:《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規定,自2016年6月9日起,統一大陸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政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是指相關政策已經明確實行意願結匯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包括外匯資本金、外債資金和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可根據境內機構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其次是銀行的短期外債額度管理趨嚴。
過去專欄曾分析過,利用對外擔保開具Stand by L/C的作法向境外融資低利率美元,也發生大陸銀行因為短期額度不夠而不願意配合的阻力,要不就是Stand by L/C的成本拉高,不再是收Fee的概念,實務中已出現大陸銀行要求Stand by L/C須支付1%利率的行情(注釋2:自2014年6月1日起,大陸台資企業辦理「內保外貸」適用《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需至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最後則是上市地點的選擇,由於文中國家外管局點名要嚴查境外上市融資後,資金匯入大陸進行結匯的真實性,表示境外上市的美元募集資金要匯入大陸換成人民幣並不太容易,這將促使更多台商將上市地點從境外改為選擇在大陸掛牌以直接取得人民幣資金。
雖然此次外管局洋洋灑灑列舉了七大措施,以加強美元換匯為人民幣的管制,但唯獨沒有針對以「貨款」名義的結匯進行限制,這表示台商在急需人民幣資金前提下,還是可以以「預收貨款」名義,利用預收貨款允許結匯的額度規定(前12個月收匯金額的30%)(注釋3:根據外管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企業需在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預收貨款、延期付款報告,報告範圍為A類企業超過30天(收匯日期減去出口日期)的預收貨款、超過90天(付匯日期減去進口日期)的延期付款,即A類企業可以通過30天以內預收貨款、90天以內延期付款的時間差增加人民幣資金。
企業的預收貨款、延期付款不再有額度限制而是總量控制,預收貨款、延期付款的控管指標為:
(1)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貿易各項信貸餘額比率不得超過25%,即貿易信貸餘額比=(預收貨款餘額+預付貨款餘額+延期收匯餘額+延期付匯餘額)÷最近12個月累計(出口額+進口額+收匯額+付匯額);
(2)一年期以上的預收貨款、延期付款的發生額比率不得超過10%,即預收貨款發生額比=一年期以上的預收貨款發生額÷最近12個月累計收匯額;延期付款發生額比=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發生額÷最近12個月累計進口額),先將自己境外美元資金匯入大陸進行收匯核銷,目的在提早取得人民幣資金,因為大陸收匯核銷只核銷金額不核銷對象,所以只要國外客戶同意在帳款期限到了之後,依指示把貨款付到境外指定帳戶,沖銷企業之前的外幣墊款,這樣的規劃在實務及法律層面便完全站得住腳。
除了利用預收貨款額度早點將外幣資金結匯為人民幣,以充實人民幣資金部位外,利用「延期付匯」,也就是進口設備和貨物本來規定必須在90天內把貨款付至海外進行付匯核銷,但和預收貨款允許結匯額度的道理相同,外管局也允許前12個月付匯金額的30%作為延期付匯的額度,也就是說,在延期付匯額度內,超過90天進行付匯核銷,只要經申請就能晚點付匯,也就能達到晚點將人民幣結匯為美元的目的。
對台商來說,只要境外有美元資金,就可以先由境外墊付供應商的外幣貨款,實務中大陸的銀行大多沒要求付匯核銷時,要與原先境外供應商名稱相同,所以和收匯核銷相同,也只核銷金額不核銷對象,所以延期付匯作法也能增加在大陸的人民幣資金部位。
簡單說,規劃增加人民幣資金部位的原則,就是利用貨款結匯為理由,早點收進人民幣,然後晚點把人民幣付出去。除此之外,當台商從大陸赴境外投資時,大多是將人民幣直接換為美元付到境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這樣的操作模式在人民幣如此珍貴背景下也不正確,應該是由境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向境外關聯方借入外幣資金,要不就是利用大陸境內對外擔保或是直接在境外銀行取得信用融資的作法,都可以達到增加境內人民幣資金部位的目的,也才能緩解未來人民幣資金不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