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設立人頭公司法律風險高


台商設立大陸人頭公司主要用來規避台資限制不能設立公司或不想顯名設立公司。人頭公司是基於雙方之間的信任,隨著經濟利益的不斷擴大或情況發生變化,對股份代持雙方都有可能產生風險:對被代持者而言,人頭公司的人頭可能會主張股東的權益;對於代持人而言,也可能因為被代持人經營問題而受到牽連,如限高令導致其不能離境,不能乘飛機、高鐵等。建議事前找專業律師對股權代持進行嚴格把關,設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台商在大陸投資的身分屬於外資,因此在投資領域上會受到很多限制,像早年台灣居民在大陸只被允許購買外銷房,造成借用大陸朋友身分購買比較便宜內銷房的情況比比皆是;又像是2004年11月前,由於未開放外商在一般地區設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或是開店(零售業),也使很多想從事貿易的台商不得不借用大陸居民身分設立貿易公司,隨著大陸官方對外商投資領域大幅鬆綁,上述買房或設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的限制已不復存在,但實務中,台商借用大陸居民身分作為人頭進行投資仍然常見,值得進一步深思。

從稅務層面分析,用人頭設立內資公司除了在某些地區存有包稅制的好處外,在日常的增值稅等稅種上,內資與外資企業幾乎沒有差別,重要的是,內資企業一旦有稅後利潤,進行盈餘分配給大陸居民後,大陸居民按規定要按20%税率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是外資企業只須再繳納10%利潤匯出所得稅即可匯出利潤,就這方面來看,設立內資人頭公司反而不見得有利。當然,有許多人仍然認為內資人頭公司就不要分配利潤,直接把利潤以借款名義,挪出企業進入台商自己個人帳戶,但這會造成後遺症,一是該內資人頭公司帳上的債權不會消失,內資公司將保有日後追款的權利,若被認定為工資薪金所得依累進稅率繳納最高45%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如果將內資人頭公司帳上的利潤移至台商開立的境內個人帳戶,又將衍生下一個問題,一個台灣居民怎麼會在大陸的私人帳戶上有這麼多存款?

多數台商面對人頭公司問題,只把焦點放在大陸人頭反過來主張自己名下財產所有權的風險,但比這個問題更早發生的是,要怎麼解釋一個台灣居民大陸帳戶名下的資金來源?大陸稅務局完全可以依境內所得理由,要求台灣居民繳交外籍人士在大陸最高45%個人所得稅。內資人頭公司絕不只是簡簡單單的工商登記問題,後面勢必引發稅務、資金去向、與人頭間的法律糾紛等一連串剪不斷理還亂的麻煩。

就算真的迫於無奈必須成立內資人頭公司,也得在可能範圍內作好法律準備,例如所謂的內資公司是指股東身分必須是大陸居民,但董事長、總經理,甚至是董事會的董事成員、法人代表等都可以是外籍人士,如此台商便可保有持有公章及日常運作的法律權力,也可以在萬一內資股東有想法時,擁有最起碼的應變時間。

台商在使用大陸人頭設立公司前,一定要釐清「所有權」和「債權債務」兩者法律關係上的差異,並在一開始建立起最大限度的法律保護體系,儘可能保留資金流等其他有利於自己日後主張該標的所有權的證據。但無論如何,台商面對人頭公司都必須知道,再完美的法律設計也無法將日後的糾紛風險降至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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