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侵權可先向公安局報案
大陸侵犯商業秘密罪列於《刑法》第219條,對於「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等情形,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另外《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修訂)》對「商業秘密」的界定也有所修改,删掉了原來「實用性」的法律構成要件。
「商標」或「專利」在大陸遭侵權時,台商常忽略可以採取刑事手段,也就是透過向公安局報案方式進行自我保護;另一方面,台商由於害怕配方或專有技術被公開而未申請專利,企業客戶名單或獨特管理方法等也可能被第三方盜用或複製,這些情況和商標或專利遭侵權一樣,都可以透過所謂「侵犯商業秘密」的理由採取刑事手段進一步向侵權方施壓。
這裡所謂商業秘密,可分類為「技術」秘密和「經營」祕密兩大類(注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修訂)》(主席令第77號)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秘密是一種設計邏輯,工藝製造過程,不斷嘗試後得到以數字表現的經驗值,或產品配方,甚至一種技術上的訣竅都可被稱為技術秘密;至於經營秘密,是指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生產或銷售策略,甚至是工程界常見的招投標的標底或標書內容等資訊,都屬於經營秘密所須保護的範圍。
實務中會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常是合資股東拆夥後,分家出去的另一方股東延用之前合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最後遭到原合資企業的舉報,或離職員工拿著老東家的商業秘密運用在新工作單位上,被原來的老板起訴,再不就是挖角競爭對手或同行員工,就算沒有真的侵犯商業秘密,也難逃瓜田李下嫌疑。
不管是大陸《刑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針對侵犯商業秘密都有具體條文加以定義,但要以侵犯商業秘密向公安局報案,最終能說服公安局立案的關鍵,在於所提供的侵犯商業秘密證據充不充份,因為立案不易,大部份台商在處理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時,常先向法院以反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之後再由法院依職權移送公安局。
侵犯商業秘密涉嫌刑事犯罪,一旦在公安局立案成立,威力要遠大於法院的民事訴訟程序,因此有許多企業都以此作為傳統商業競爭外的另一個手段,甚至有企業在併購或行銷部門中直接配備法務人員,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逼迫不願被併購的一方就範,或以此理由打擊市場上的競爭對手。
為此,大陸各地公安局在受理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時的標準也就不斷的提高,對各項人證物證的要求更多,目的就是為了怕企業以法律手段作為市場競爭的策略,因為就算經調查後沒有侵犯商業秘密的事實,還給被指控的一方清白,但被調查的企業往往在企業信譽或內部正常運作上都已受到很大傷害。
值得一提的是,因新員工所引發的侵犯商業祕密問題逐年攀升,常見的冤枉情況是,新招聘員工帶進前公司的技術、經驗,甚至客戶名單、供應商上下游關係等,會不會被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實務中見人見智,不同執法人員,不同情況會有完全不同見解,台商人事部門應先作好這部份內控,最起碼在企業內部不能有員工之前任職公司的任何書面資料或電子檔案,否則一旦遭調查就是人贓俱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