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資金匯出大陸重點解析
台籍個人將資金從大陸匯至境外,每人每年有5萬美元自由額度,超出部分,需提供證明資料,比如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扣繳清單、售房所得的合同及稅單等。台商將資金匯出境外,除盈餘分配、境外放款外,常以佣金、技術服務費、顧問費、商標或專利權利金等名義付出,銀行審核合同、完稅憑證等即可辦理資金匯出,但稅務機關通常會關注合理性,對於不合理的支出,後續核查時存在補徵稅款及滯納金的風險。
大陸外匯管理近年最大的變化,就是從過去境外資金「進大陸容易,出去難」,改為「進大陸難,出去容易」,以前註冊資本要匯多少進大陸就可以匯多少,結匯為人民幣也沒有限制,現在不僅外管局嚴格審查境外資金進入大陸的理由,就是要將企業自己的註冊資本結匯為人民幣,也得附上各類合同詳細解釋才放行(注釋1:《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規定,境內企業資本金均可按照意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比例暫定為100%。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適時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在實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的同時,境內機構仍可選擇按照支付結匯制使用其外匯收入。銀行按照支付結匯原則為境內機構辦理每一筆結匯業務時,均應審核境內機構上一筆結匯(包括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除了企業,外籍個人也一樣,最好的例子是外籍人士不需審批的結匯額度,從每個「月」5萬美元一下子縮減為每「年」5萬美元,反倒是個人外幣匯出變得容易許多。以大陸居民為例,現在允許每人每年5萬美金額度,不需審批就可以直接拿著等值人民幣去銀行兌換成美金匯出境外,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台商手邊有多餘人民幣,要匯錢回台灣時,都是先借大陸朋友名義去銀行換匯,再付匯回台灣的原因。
台商將人民幣結匯為美金匯往境外,除了盈餘分配外,最大的考量是分攤海外費用,許多母公司在台灣的台商,往往研發、銷售等費用都發生在台灣,但由於是從大陸的工廠出貨,為了不造成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的風險,最後也透過大陸的工廠直接收款,於是產生了「台灣花錢,大陸收錢」的資金矛盾,其中台灣端的資金缺口就必須由大陸工廠(子公司)將資金匯回台灣,才能支撐台灣總部所需的現金流。從大陸匯款回台灣,最常用的理由是出口佣金,也就是以台灣母公司為大陸工廠介紹業務為理由支付佣金,這部份只要有合同,金額也合理,銀行或外管局都不會為難,重點是2009年之前向境外支付出口佣金是免稅,形成出口佣金是台商將資金匯出大陸的首選理由,但2009年起以出口佣金匯出資金必須繳交5%的營業稅,提高了佣金匯出的稅賦成本。
不管是以什麼理由匯出資金,弄清楚其中環節所產生的「稅」是最重要的事,除了出口佣金是5%的營業稅外,以商標或專利等權利金名義匯出資金也很常見,這部份常是5%的營業稅再加上10%的所得稅,但若是取得官方科技部門審批同意,以專利或專有技術為由匯出資金,則有可能免除5%的營業稅,又像是以勞務費為由匯出資金,例如境外到大陸輔導所產生的顧問費、培訓費等勞務支出,除了5%的營業稅外,所得稅部份還得由地方稅務局依25%企業所得稅稅率的15%至30%進行利潤率核定,利潤率若被核定為最高的30%,那就得繳交5%的營業稅再加上25%×30%=7.5%的所得稅,總計就有12.5%的納稅成本(注釋2:如若不考慮附加稅費,因增值稅是價外稅,「營改增」後,則需繳納6%的增值稅及7.08%的所得稅。由於代扣代缴的增值稅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則實際承擔的納稅成本只有7.08%的所得稅)。
除了上述常見匯出資金的理由外,台商還可利用經常項目項下的境外參展、境外廣告、國際運費、國際賠償,或是資本項下的外籍人士繼承中國境內財產、外債利息、對外擔保履約、外資企業減資款項、外資企業清算後的資金等理由申請資金匯出,至於台資企業在國外發生的律師費、保險費,甚至是為了支付回台上市的會計師審計費、券商承銷費等,都屬於上面所說的勞務費範圍,都必須繳交5%的營業稅;至於所得稅,那就要看這些提供勞務的對象是在哪裡進行服務,如果在大陸境內提供服務,那就依上述地方稅務局核定利潤率的作法交稅,若完全沒有踏進大陸,只是在境外提供勞務服務,那就免交所得稅,只須繳交5%的營業稅即可。(注釋3:本文涉及的支付給境外公司的諮詢服務費、審計費、培訓費、佣金、商標或專利權利金等,由計徵5%的「營業稅」改徵6%的「增值稅」。相關法規規定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其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應稅服務,包括諮詢服務、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同時廢止財稅〔2011〕111號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同時廢止財稅〔2013〕37號文的部分條款。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稅率為6%。
境內機構代扣代繳的上述增值稅,可憑完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但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同時,根據「財稅〔2016〕36號」,只有在大陸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才需繳納增值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也就是說,境外單位或個人完全在境外提供的佣金、廣告等服務,無需代扣代繳增值稅。
另外,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稅務機關可按照以下標準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
(一)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諮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至30%;
(二)從事管理服務的,利潤率為30%至50%;
(三)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於15%。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於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