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權轉讓課稅 勢在必行
698號文首次提出境外間接股權轉讓的「穿透原則」,該文目前雖已作廢,但其「穿透原則」通過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繼續執行。7號公告對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的若干所得稅處理事項作了更完善的規定,引入了「安全港」的概念,意味著不是所有透過避稅天堂的間接轉讓都會被穿透。另外7號公告取消了所有類型間接轉讓交易的強制報告義務,改由交易報告主體自願選擇是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的間接轉讓交易。
大陸國稅總局上周公布698號文件《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注釋1:《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已於2017年12月1日被《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予以廢止),是繼今年59號文及601號文後,又一次衝擊台資企業租稅規劃,尤其698號文是首次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外股東的股權轉讓進行規範,今後有可能演變成大陸台資企業的境外股東進行股權轉讓也要課稅。
台資企業多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進入大陸投資,台資企業的境外股東多是在香港、薩摩亞、BVI等地註冊公司,如果嚴格依698號文所指,以後就算轉讓的不是大陸境內台資企業的股權,而是轉讓境外母公司的股權,也都必須在大陸備案。(注釋2:《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第九條規定,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事項,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或協定(為外文文本的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下同);
(二)股權轉讓前後的企業股權架構圖;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上兩個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7號公告取消了所有類型間接轉讓交易的強制報告義務,改由交易報告主體自願選擇是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的間接轉讓交易。)
除非母公司是在日本、美國等地的實體公司,由於轉讓這些實體公司本來就要課稅,大陸官方自然不會再要求課稅,但如果是境外母公司所在地的實際稅率低於12.5%,或這些註冊地官方對境外居民所得不課稅,那境外母公司的股權轉讓就必須在大陸履行備案義務。(注釋3:本段法律依據係698號文第5條,該條款已於2015年2月3日被《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予以廢止。)
單從這點來看,只要是台商熟悉的境外公司,也就是一般所謂的避稅天堂公司,幾乎都涵蓋在698號文要求股權轉讓必須進行備案的範圍,就算是香港,也由於香港對企業的境外所得不課稅,依698號文規定今後轉讓香港公司股權在大陸也得備案。
實務中已有大陸稅務局認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進行股權轉讓,只要境外母公司不是上述實體公司而是境外公司,就會將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股權轉讓行為,視同為境內台資企業的股權直接轉讓。
如此一來,就會落入59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一旦發生變化,要不按照淨資產和註冊資本差距的10%稅率課稅,要不就是按市場公允價的增值部份作為課稅基礎,對那些表面上看起來股權沒有變化,而是透過境外母公司的股權轉讓達到實質轉讓目的,以避掉59號文要求轉讓境內股權要課稅,未來將不太容易。
698號文還明確今後股權買賣雙方,在約定股權轉讓價款所必須涵蓋的內容,包括了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其他權益等形式所構成的金額,如果被投資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所提存的各項準備金,須一併納入股權轉讓款中不得扣除,這表示今後要買賣股權前,最好是先將帳上的未分配利潤都分配掉,如此可以降低淨資產,也可減小作為課稅基礎的淨資產與註冊資本間的差距。
買賣股權的時間也須謹慎選擇,年底由於有當年度的未分配利潤還沒分配,無法降低淨資產規模,不是股權買賣的好時機,要等到每年4月匯算清繳後,把上一年度的利潤都分配了再來作為買賣股權的計算依據,會比未分配利潤前少繳稅,否則,這些利潤可能先因股權轉讓被課稅,接著利潤匯出時又因利潤匯出所得稅再被課稅,形成一筆利潤兩次課稅的情況。
2006年新公司法生效後,新註冊公司在提交公司註冊申請材料時,都會提交境外母公司的公認證文件,其中包含境外股東名冊的公認證文件,現在在各地工商局檔案中已有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母公司的股東明細資料,如果再加上此次的698號文件,未來台資企業境外母公司的股權轉讓課稅,已是勢在必行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