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轉投資 對A股上市審批影響


台商A股上市「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大陸發起人不少於半數,台商在大陸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做為境內發起人。之前外資企業的對外投資受不超過淨資產50%及資本金不能結匯用於股權投資的限制,增大了外資企業作為境內發起人資金壓力。例如:投資額100萬元,則需要至少準備300萬元資金,其中200萬元資本金及100萬元投資款。目前上述兩個限制均已取消,有利於台商A股上市的資金調度和調整投資架構。

大陸主管A股上市的不同官方單位,對於申請上市企業的相同情況,常出現各自不同的解釋,導致企業無所適從,不知應遵循哪個單位的要求。

商務部批准改制結構,常不是證監會最後認可的A股上市結構,又例如外商在大陸以企業自有資金,轉投資成立一家新企業,最後形成控股的母子公司關係,類似這種企業直接轉投資的行為,轉投資金額的上限,到底是根據轉投資後認列子公司的淨資產總和作為依據,商務部與證監會就出現不同看法。

一般來說,為了解決同業競爭與關係人交易兩項A股上市的主要法律障礙,台商不是採取合併,就是在送件至證監會發審委進行審查前以上面所說的母子公司控股方式來解決這兩個問題。根據大陸「公司法」規定,除了投資性公司外,企業轉投資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原企業淨資產的50%,這種規定是為了確保企業償還能力,也防止空殼公司泛濫。(注釋1: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刪除了原《公司法》中:「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50%,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的規定。)

根據大陸財政部規定,企業如果持有另一企業50%以上(不含50%)的股權,或者是擁有實際控制權,這個企業的會計報表必須與控股的母公司企業會計報表進行合併,這就是我們一般通稱的「併表」,但像前面所說的,轉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淨資產50%的上限,其中淨資產的計算依據,到底是根據併表前的原淨資產為準?還是併表後的淨資產為準?目前缺乏相關司法解釋或官方説明。

如果是依照併表後的淨資產做為依據,企業可以對外轉投資的金額會大幅提高,有助於台商整合關係企業的股權結構,會比較容易克服關係人交易及同業競爭的法律問題。大陸證監會一直都是傾向以比較寬鬆的併表後數字為準,但商務部和國家工商局則是嚴格執行「公司法」規定,也就是按併表前的淨資產50%為上限計算基礎,造成台商在A股上市過程中,申請文件還未送到證監會手裏,剛到商務部進行改制作業,就遇到因官方部門不同看法而產生的難題。

按大陸證監會發審委制定的「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清楚指出)(注釋2:該文已於《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指導意見》(證監發〔2004〕9號)予以廢止),企業轉投資累計金額是否未超過淨資產的50%,應作為發審委委員在審核企業申請A股上市時要特別要關注的問題。

從已經成功A股上市的企業看來,不少企業都是援用證監會的意見來突破「公司法」的限制,對台商來說,在大陸設立多家關係企業是常見情況,在目前投資性公司還未能成為A股上市主體之前,證監會的觀點較有利於台商,但問題就在台商將上市資料送到證監會前,須先通過商務部和國家工商局的改制作業,台商唯一能做的便是加強當地外經貿主管機關及北京商務部的溝通,才能達到A股上市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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