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執行貿易零售開放實務分析(下)
大陸企業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範圍登記申請,若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决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憑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向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企業填寫經營範圍最好與經營産品相符最好,若有超越經營範圍的業務,則會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另外也不是經營範圍越寬泛越好,可能會因此受到稅務部門的稽查風險。
7、產品種類及範圍
貿易公司經銷產品應沒有產品範圍限制,什麼買賣能獲利就銷售什麼產品,例如過去在保稅區中成立的外商獨資貿易公司,營業執照上就沒有特別標註產品的種類或名稱,但這次商務部開放外商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成立貿易公司,是要求外商申請時就要說明日後將買賣的產品。
這點與過去外商工廠經營範圍中,要求外商只能生產相同領域產品的規定不同,這次貿易開放政策,外商只要不涉及特殊許可證或官方禁止項目,就可以跨產品經銷。
8、進出口權
大陸官方對外商取得進出口權,過去只開放因自產自銷所衍生的進出口權,並未開放買進賣出的貿易進出口權,造成外商即使設了保稅區中的獨資貿易公司,仍須依賴有進出口權的代理公司代為操作,這造成外商因不能自己收付匯及客戶資料、產品價格等業務機密外洩,或因這些額外代理費用造成貿易成本無法降低等問題。這次商務部開放外商設立貿易公司同時,也開放外商取得貿易進出口權,只要外商是合法經商務部批准的貿易經營範圍,在註冊地外經貿廳辦理備案即可取得進出口權。
至於外商在各地保稅區中成立的獨資貿易公司,由於不是經商務部審批,且經營範圍中並未有「批發」的字眼,所以從現行已操作的實務來看,這些保稅區中的外商獨資貿易公司,雖然可以在辦理經營範圍變更後,經備案立刻取得進出口權,但在進出口權證上會有「不得分銷」的註解,這表示保稅區獨資貿易公司取得進出口權在出口方面毫無問題,完全可以自己操作,但進口部分按「不得分銷」解釋則和以前一樣,須由代理公司代理進口,至於實務上進口是否能自行操作、是否保稅區中的獨資貿易公司可像以前操作內貿一樣,在進口權解釋上仍以實務為取向,則要等待一段時間操作印證。(注釋:目前大陸對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政策已經完全放開,企業在當地商委備案登記即可。)
9、分支機構
大陸的分支機構分為辦事處及分公司兩種。辦事處由於不能經營業務活動,當然也不能開發票,除了租賃辦公室外,實質意義不大,分公司則又分為生產型及銷售型的分公司,生產型分公司是一般所謂的分廠,每月增值稅及每年的所得稅都在分場所在地繳納,銷售型分公司是比較多外商設立的分支機構,其增值稅是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則是財務報表併回母公司後在母公司所得地繳納,過去保稅區的外商獨資貿易公司因為只能在保稅區外設立辦事處,造成外商只能回到保稅區中開立增值稅發票,非常不便,這次開放外商設立貿易公司於其它公司相同,可以跨區域設立分公司。如此一來,對外商經營大陸內銷市場時,必須廣設據點的實際情況將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