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的會計稅務重點
台商除需關注年終獎金牽涉到企業增值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計繳外,還需注意年終獎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間內,年終獎金涉及的居民個人所得稅計繳方式可以二選一,既可以選擇單獨計繳個人所得稅,也可以選擇倂入當年綜合所得合倂計繳個人所得稅;但自2022年1月1日起,年終獎只能倂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金幾乎是大陸各地地稅局(注釋1:2018年大陸國稅局、地稅局統一合併為稅務局)查帳的重點,因為大部分台商處理年終獎金的財務都有些瑕疵,有經驗的稅務局官員往往會把年終獎金列為查稅的首要目標。其實經過規劃的年終獎金,不管金額大小或發放時間,只要利用帳上會計處理技巧,都可以為公司做最有利的稅務規劃,並進一步降低現金周轉壓力,也可以避免日後因年終獎金帳務處理不當,引來罰款或補稅等風險。
年終獎金與其他費用類科目一樣,不是按實際發生或拿到發票才能作為入帳依據,年終獎金可以預提。實務中,為了降低大陸季度預繳所得稅的現金支付壓力,往往會建議台商在農曆年的前一年度,以預提方式先將年終獎金入帳處理,如此一來,既可增加當季公司成本、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也自然可以少繳一些當季本應繳納的季度所得稅。至於是哪個季度,則視企業當年度純利而定,因為很多產業的營收有淡旺季起伏,台商可視需要在每年四個季度中,選擇自己年終獎金最佳的入帳時機。
其次,年終獎金還牽涉到企業增值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員工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1、以實物取代現金:有些企業為了消化自己庫存商品或其他理由,會以部分自產產品加上部分現金,作為年終獎金,此時與無償提供樣品給客戶仍需繳納增值稅的道理相同,以實物取代現金作為年終獎金,台商也必須繳納17%的增值稅(注釋2:2018年4月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2019年3月2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對台商來說,以產品作為年終獎金到底划不划算,仍需進一步評估。
2、年終獎金也需計入繳納五險一金的基數:台商在大陸每個月都需按照發給員工的月薪資,依各地勞動保障局規定的不同比率,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種社會保險金再加上住房公積金。年終獎金雖不屬於月薪資,但依規定,台商還是必須以發給員工的年終獎金為基礎,一樣依各地比例繳納上述所謂的五險一金,地方勞動保障局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審核台商有無低報或漏繳社會保險金時,往往與地方稅務局一樣,特別會關注年終獎金所相對應的社會保險金繳納情況。
3、個人所得稅:大陸員工繳納因年終獎金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與日常每月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最大區別在最低扣除額的使用。從2006年1月1日起,大陸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最低扣除額由人民幣800元調升為1,600元,但個人所得稅的最低扣除額一個月只能使用一次,因此對大陸員工來說,年終獎金不能再使用這1,600元的扣除額度。(注釋3:根據2019年1月1日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月度費用扣除額為5,000元。)
另外,年終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比率和日常一樣,依不同等級區間而有不同比率,只是多了一個可以扣除的「速算扣除額」。例如,有一位大陸員工在1月領了一筆年終獎金人民幣6,000元,則此筆年終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為6000÷12=500(先找出年終獎金換算為每月薪資時,所對應的納稅比例區間,月薪資人民幣500元的納稅比率為10%,速算扣除額為人民幣25元),所以6,000×10%-25=575,575元即為台商需為該員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而員工的稅後實得年終獎金為人民幣5,425元人民幣(6000-575=5425)。(注釋4:《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倂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倂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單獨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併,按六個月分攤計稅,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在一個公曆年度內,對每一個非居民個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適用一次。計算公式如下:
當月數月獎金應納稅額=〔(數月獎金收入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