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也難確保審計報告真實性


在審計過程中,為印證影響會計報表認定的帳戶餘額或其他資訊,函證是會計師常用的一種審計程序,特別是對被審計單位評估的風險越高時,會更加重視直接從第三方獲取審計證據,或從不同的獨立來源獲取相互印證的審計證據。但對於未入帳事項,無法直接通過函證確認其發生額和餘額,而需要考慮其他審計程序予以確認。例如:未入帳的應付帳款,可通過盤點、檢查材料入庫憑證及發票等方式進行核查。

大陸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面對應收應付帳款或債權債務關係需取得更充足證據確認,或其他可能涉及資產增加或減少情況,必須加以釐清的狀況時,常會以寄發詢證函,也就是所謂「函證」方式加以確認,透過被函證對方的回函,可以協助會計師收集更完整的債權債務資訊加以判斷。

一般情況,被詢證的對象可能是供貨方或銷貨方,也可能是銀行或其他仲介機構。由於大陸法律沒強制要求被函證的一方有義務回函,加上每個企業的回函程度都不相同,故函證在審計中的適用性也各不相同。

從大陸審計角度來看,大部份情況下,對應付帳款進行函證要求較低,一方面像前面所說,因為獲得回函的比例不同,對審計最後的幫助程度也不同,但更重要的是,函證也不保證就一定能查出那些沒有記錄的應付帳款,如果註冊會計師取得購貨發票等外部憑證,來證實報表上應付帳款餘額的真實性,那函證的必要性就降低了。但相反的,如果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風險較高,也就是台商最常見的內部控制環節管理混亂,或是被審計單位的本身財務已經相當困難,帳上又有龐大應付帳款,類似情況下,大陸會計師對應付帳款函證及回函情況會採取更謹慎處理的態度。

若金額較大的債權債務進行函證,但未獲得回函時,註冊會計師應該採用替代審計程序,例如透過比對決算日後的應收應付帳款明細帳,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帳間的關係,來核實企業是否已收進或已支付該筆帳款,也可以透過查核該筆債務的相關憑證或背景資料,進一步核實交易事項的真實性。

因此,函證不是確保大陸審計報告真實無誤的萬靈丹,更不能單憑函證結果就斷定企業債權債務的真實情況,函證只是輔助註冊會計師確認資產、債權債務的方法之一罷了,就以企業是否有未入帳的應付帳款也要關注為例,一般情況下,為了預防企業低估負債,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都會特別關注被審計單位有無故意漏記應付帳款的行為,必須透過像是結合存貨的監盤動作,檢查是否有材料入庫卻未計入負債,或是檢查資產負債表基準日後收到的購貨發票,進一步查核這些購貨發票的日期以確認入帳時間是否正確等,都是進一步提升大陸審計報告參考價值的作法。

因此,要留意出具審計報告的大陸註冊會計師,當審計過程中發現審計風險較高時,有無主動擴大審計範圍,實施更詳細的實質性測試程序以降低審計風險,因為不同目的的審計,函證目的也隨之不同,簽證會計師對審計風險程度的掌握也會不同,就拿日常「年度審計」與兼併收購中必會進行的「淨資產審計」相比較,後者更關注資產及負債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則審計過程中對債權債務的函證比率往往會高達95%甚至100%,而年度審計則沒有這種必要,因此在了解函證與大陸審計關係時,有必要從大陸會計師的審計程序是否嚴謹,以及出具審計報告的目的兩方面去思考。

上一篇產業政策與指導目錄對影響台商投資
下一篇台商非財務因素是A股上市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