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個人所得稅納稅實務


自2019年1月1日起,無住所的台灣居民一個年度內在大陸居住滿183天為居民納稅人,除每月薪資由大陸台資企業代繳代繳個人所得稅外,根據《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或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符合上述條件的居民納稅人還應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越來越多台商在兩岸實施利潤中心,而將派駐大陸台籍主管的薪資全部移至大陸子公司,改以人民幣支付,衍生許多無法解決的台籍個人待遇及相關福利問題。

舉例來說,大陸個人所得稅是由企業每月代扣代繳,與台灣規定每年3至5月間,個人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方式不同(注釋1:自2019年1月1日起,大陸施行新《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訂)》,無住所外籍人員一個年度內在大陸居住滿183天的為居民納稅人,台籍人員每月取得薪資由大陸台資企業代扣代繳,符合條件的居民納稅人需按規定辦理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因此大陸當前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和台灣比較相似,月度扣繳,年度匯繳);且以相同薪資比較,在大陸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要比在台灣來得高,造成很多台籍主管抱怨,派駐大陸後,個人所得稅增加而導致實質收入減少。

台籍主管如果在台灣不支領薪水,也會衍生個人社會福利上的難題,雖然「健保」問題可以透過自己在區公所投保解決,但「勞保」就會面臨投保期限無法繼續的窘境。對那些已投保十幾年的人來說,無法投保至期滿也是項損失。

最麻煩的大概是勞退新制實施後的退休金問題,如果台籍主管薪資全都在大陸領取,很可能造成日後在台灣領不到退休金,這些實務問題目前都無法解決,卻又是台資企業為派駐大陸台籍主管進行個人所得規劃時,首先要面對的難題。

如果以大陸剛公布的個人所得稅課徵規定來看(台籍人員也適用),大陸官方已揚棄過去個人所得稅完全由企業代扣代繳的作法,改以企業代扣代繳及個人主動申報雙軌並進,在新規定強制要求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五種條件中,以年收入超過人民幣12萬元,便要在每年1至3月主動向地稅局申報個人所得稅,最受到台籍主管關注。(注釋2:《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
三、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减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幷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於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五、辦理時間
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台籍主管在大陸申報的月薪資,都是以滿足地稅局最低要求為申報依據,幾乎沒有人會把在台灣或境外支領的其他薪水也在大陸申報,現在地稅局要求台籍主管申報月薪資超過人民幣1萬元已是很常見的現象,將來會有許多台籍主管必須要主動申報個人所得稅,台商人力資源或財務部門也會增加新的工作。

要解決台籍主管在大陸境內個人所得稅風險,是要徹底滿足所在地地稅局,對台籍個人所得稅申報的底線,且每年跟隨地稅局的要求調整。個人所得稅是地稅局管轄,屬於地方政府裁量權限,地稅局有權對台商申報個人所得稅的金額表示意見,這也是為什麼不同地區的台商,會有申報月薪資的不同標準產生。

其次,台商可透過權利金匯出、勞務費匯出等合法途徑,在境外建立起另一個薪資部位,扣除已在大陸支領的薪資後,其他差額的薪資部位由這個帳戶補足,否則台商要在大陸個人所得稅規定、公司推動利潤中心等多方面限制下取得平衡,是件極不容易的事。

許多歐、美、日派駐大陸主管,在大陸支領的薪資,都是以稅後實際到手的金額,作為薪資計算依據,至於在大陸繳納的外籍個人所得稅由雇主承擔,這也是台商在計算用人成本時的考量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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