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投資受兩岸稅務影響


台商投資大陸的架構中包含台灣及大陸稅務居民,因此兩岸的稅法規定勢必牽動著台商在兩岸的布局規劃,以多數台商採取的間接投資架構來說,在台灣反避稅條款實施前,於免稅天堂設立的境外公司仍有延遲繳稅的效果,但反避稅條款實施後,境外公司的所得將直接在台灣課稅,大幅改變過去的課稅方式,過去的租稅規劃有特定的時空背景,台商需要同時關注兩岸的稅法變化,以判斷是否需要調整及如何符合法令的申報要求。

兩岸稅務關係看似獨立運作,互不相干,但任何一方的稅務法令變動,對台商投資大陸都會造成影響。舉例來說,台灣公司的所得稅稅率是25%,沒有任何優惠措施,但台商在大陸屬於外商,自然享受如兩免三減半,或類似15%低稅率等稅收好處,這正是台商過去願意將訂單移至大陸,從大陸取得企業利潤的原因。(注釋1: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自2018年起調整為20%。)

自2008年1月1日起,大陸執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併軌,也就是「兩稅合一」後,在兩岸都是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同樣沒有優惠政策,台商勢必會重新思考如何在兩岸間分配訂單。(注釋2:台灣的兩稅合一是營所稅與綜所稅合一,公司繳納的稅負可在個人扣抵。)

類似因兩岸稅務聯動引發的問題,還可從個人所得稅上得到印證。近期很多台灣公司,都被台灣稅務單位要求,刪除台灣帳上派駐大陸台幹的薪水及個人費用。雖然依台灣法令規定,人不在台灣工作,個人成本及費用當然不得進入台灣公司成本,但將台幹薪資從台灣公司帳上移除後,因費用降低而要多繳的公司所得稅還是小事,真正麻煩的是這些派駐大陸台幹的台灣退休金,或是勞健保等個人問題該何去何從?

就算將台幹薪資全數移往大陸發放,又會造成台幹在大陸多繳個人所得稅的窘境。實務中,這些外派的個人所得稅最後還是得比照歐、美、日企業派駐大陸幹部模式,由企業自己承擔,這部分因為不能當成費用稅前列支,一方面會減少財簽上的企業會計利潤,還會增加稅簽上的稅務利潤(多繳稅)。

另一方面,台灣2007年起對保留盈餘執行全新課稅規定,將直接衝擊在大陸台商,台商過去將大陸的利潤匯回台灣,才會被課徵在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也才有後續的當年度盈餘未分配,要課10%保留盈餘稅金的規定。但今後台商在大陸只要當年度產生利潤,即使未分配匯回台灣,台灣控股的母公司就會因財簽承認這些利潤被課徵10%的保留盈餘稅金。如此一來,在大陸的台商將陷兩難,因為大陸人民幣升值趨勢明確,台商在大陸的盈餘多以「未分配利潤」或「應付股利」的人民幣形式持有,如果按台灣新規定,台商雖然在大陸賺了人民幣升值的匯差,卻賠了在台灣的10%保留盈餘稅金。(注釋3:台灣自1998年起開始對未分配盈餘課稅,初期以課稅所得計算未分配盈餘稅,後期修改以會計利潤為計算基準,另自2018年起稅率調整為5%及取消兩稅合一,營利事業繳納的所得稅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抵扣。)

台商在大陸莫不積極爭取各種大陸官方給予外商的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兩稅合一」在2008年到2012年的五年過渡期間,台商仍可適用過去優惠政策。但大陸子公司透過合法節稅規劃利潤,今後卻會讓台灣母公司多被課徵10%保留盈餘稅金,最終勢必會衝擊台商整體利潤。

只要台灣公司持股大陸子公司不足20%,或由台灣個人透過第三地公司進到大陸投資的台商,上述課徵10%保留盈餘稅金的新法便無法適用。可以預見,降低大陸投資持股比率,或規劃以個人投資大陸而非以台灣公司投資大陸,將是台商因應兩岸稅務政策變化的選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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