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利用專項審計彌補年度審計不足之處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通常審核公司的帳務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包括會計核算的真實性、會計科目使用的正確性、是否符合權責發生制等,而公司的管理層更關注公司存在哪些稅務風險、外匯風險、稅務損失,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如何進行稅務規劃、如何進行境內外資金調度、有哪些實務與法律法規的落差等,這也是台商常在年度審計之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進行專項財務檢核的原因所在。

台商只要在大陸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每年的第一季都必須要由大陸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注釋1:《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規定,企業工商年檢時,要求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2007年2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和增強監管的針對性,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年度審計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從事金融、證券、期貨的公司應提交審計報告外,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保險、創業投資、驗資、評估、擔保、房地產經紀、出入境仲介、外派勞務仲介、企業登記代理的公司,註冊資本實行分期繳付未全額繳齊的公司,以及三年內有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違法行為的公司,也應當提交審計報告,其他企業可以不要求提交。
不過,《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已被2014年8月19日發布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8號)廢止;《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已被2014年7月14日發布的《工商總局關於公布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工商辦字〔2014〕138號)廢止。
因此,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年度審計的公司外,比如:《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經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等。除此之外,其他企業可自行決定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年度財務報表是否需要進行審計)
。大陸的「年度審計」就是台灣通稱的「簽證」(財簽加上稅簽),重點是除年度審計外,有些專項審計也是台商在大陸不可忽略的財務事項,例如清算審計、合併審計、分立審計、財產損失審計、淨資產審計等,連高級管理人員離職時,也可進行所謂的「離任審計」,以釐清責任並方便交接。

但這些審計並不屬於年度審計範圍中,而是所謂的「專項審計」;如果將「審計」字面意義放寬,不以出具審計報告為目的,而是以提供財務管理建議為主要重點,則類似「定期外部稽核」或是「年度財稅檢核」等財務專項審計,都可為台商創造超越年度審計的價值。

年度審計既是因大陸官方規定而必須進行的法定程序,自然無法滿足企業真實需要,台商在大陸需要的是可轉化為決策的財務數字,財務數字如果無法提供台商在業務、生產、管理等方面的改善依據,甚至達到降低成本、節稅規劃等目的,財務數字的價值將大幅降低,台商有必要在年度審計報告外,引進不同的專項審計,強化在大陸的財務管理能力。

在上述法定專項審計外,以提升財務管理為目的專項審計,有幾個重點值得台商留意:

1、銜接台灣法律法規
大陸會計師進行年度審計時,不考慮台灣法律法規是很自然的事,對台商來說,類似盈餘轉增資要先報台灣投審會同意,或之前專欄分析,台灣公司投資在大陸的子公司,只要利潤不匯回台灣進行利潤分配,就要課徵10%的保留盈餘稅金(注釋2:根據台灣《所得稅法》第 66-9 條規定:自87年度(即:1998年度)起至106年度(即:2017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即:2018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類似細節雖發生在大陸審計報告上,卻會因台灣規定而對台商造成影響,台商要特別留意。

2、定期外部稽核
有些台商具備內部稽核機制,但定期外部稽核可以補足財務管理死角,也避免年度審計一年才進行一次的時效問題。定期外部稽核作為專項審計作業,除常態性財務工作的抽查外,更重要的是在會計科目使用,權責發生制等帳務處理原則,及成本核算一致性、內控內稽、財務分析,發現立即可解決的財務問題等方面,以月或季度方式對企業提供報告,縮短決策時間。

3、財稅檢核
財稅檢核與定期外部稽核不同,除在審計時間不同外,在審計深度上也有差異,財稅檢核的間隔時間較長,檢核頻率與年度審計相同,都是一年一次,內容較年度審計務實,主要是為解決稅務風險、進行稅務規劃、分析優惠政策適用情況、檢討控股結構與最新法律法規的落差、境內境外資金往來的成本、交易結構安排,或是出口退稅、海關、外匯、關聯交易等年度狀況分析,財稅檢核應是最能補足年度審計不足,是台商利用專項審計找出企業對策時的最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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