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的法律分析
反腐敗的重點將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到商業領域,尤其是醫藥行業、零售業等重點領域。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經營者不得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若經營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法律推定為經營者的行為,除非經營者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員工的行為與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無關。實務中,較難將員工個人為了業務提成與單位謀取交易機會割裂開。
判斷送禮與賄賂的最大區別在於「送禮金額」及「目的動機」,舉例來說,如果送禮的內容是車子或房子,不管怎樣解釋,都不可能是單純送禮,但如果送禮的內容是水果農產品,那要被定義為商業賄賂的機會也不高。
在大陸,商業賄賂有可能涉及工商局的行政處罰(國家工商局的「禁止商業賄賂行為暫行規定」)(注釋1:工商局已變更為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是民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甚至是刑事責任,這部分與台灣明顯不同,台灣除以背信罪來起訴行賄或受賄外,不像大陸有專門的商業賄賂法律對商業賄賂行為加以約束。(注釋2:大陸商業賄賂的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法律依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構成商業賄賂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罰款,甚至有被吊銷營業執照的風險。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為《刑法》中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兩類。)
分析大陸的商業賄賂,可從「行賄」及「受賄」理解,個人行賄超過人民幣1萬元及企業行賄超過20萬元時,有可能會導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事責任,至於受賄,只要超過人民幣5,000元以上,就有可能被起訴,受賄金額較大者甚至會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責任。
實務中要認定商業賄賂並不容易,要搜集到商業賄賂的證據更難,官方都是從證人、信件(包含電子郵件)、銀行帳戶往來或是企業自己的財務帳上收集證據,其中又以企業財務人員錯誤處理財務科目,而被認定為商業賄賂最為常見。
舉例來說,很多財務人員不清楚佣金與回扣的差異,導致企業被認定為商業賄賂,所謂佣金是指中間機構或中間人,對買賣雙方完成交易有所貢獻,買方或賣方願意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佣金所以合法,主要建立在具有「發票」及支付給「獨立第三方」兩項關鍵要素上,即使是支付給個人的佣金,都可以開具個人勞務發票或是繳納個人所得稅來達到合法的認定。但商業賄賂定義下的回扣則不同,回扣是直接支付報酬給對方,不像佣金可以發票金額進入「銷售費用」,回扣只能暗箱操作,大多以暫支或其它財務科目來掩飾。
如果官方調查的商業賄賂對象、金額、時間或其他週邊要素,與企業財務帳上資金進出有符合跡象,企業就很難辯解自己不是在從事商業賄賂行為。所以,財務人員到底是以「佣金」還是「回扣」進行財務處理,會成為是否被認定為商業賄賂的關鍵。
商業賄賂還有兩個重點值得注意:
1.官方調查商業賄賂過程中,常會限制企業負責人出境,或不讓企業完成年度聯合年檢,前者不只是公安機關或法院,其實稅務局等官方單位只要向出入境管理機關申請,填寫「口岸阻止人員出境通知書」,就可以直接限制人員離境;後者因為聯合年檢通過不了,企業要在大陸辦理很多事情就無法順利進行,會影響到企業的日常運作。
2.商業賄賂罰則中,是企業犯罪還是個人犯罪大不相同,從上面分析看出,個人犯罪的嚴重性遠超過企業犯罪,另外,現金流的流向也關係到是否最後會被認定為商業賄賂,其中不只涉及銀行帳戶的資金進出,實務中甚至發現企業自己財務人員在帳務處理時,請款單或憑證上就直接載明資金的去向或領款方是誰。這些細節都會使企業將自己置於極大的法律風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