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新法對台商的衝擊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分為兩類: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終局裁決適用的勞動爭議是「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發生的爭議」和小額仲裁案件,比如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仲裁裁決最終確定的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對於終局裁決,適用一調一裁的爭議處理機制。而對非終局裁決,則適用一調一裁兩審制。

大陸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已稱得上是國際間數一數二最保護勞工的法律,勞動合同法雖嚴格,但官方還是認為實務中無法真正維護勞工利益,以外商處理勞動人事糾紛最常用的手段「拖」為例,勞動糾紛發生後,都是先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勞資雙方中有任何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就可以移到法院進行訴訟程序。(注釋: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號)施行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為「一調一裁兩審和一調一裁」並存。對於終局裁決,適用一調一裁的爭議處理機制,比如小額仲裁案件。2010年9月1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小額仲裁案件的終局裁決作出明確規定,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而對非終局裁決,則適用一調一裁兩審制。)

先是一審,任何一方不服就再提二審訴訟,如此一來,既浪費仲裁委員會與法院的時間,資方在訴訟過程中也占有時間優勢,勞方需要薪資生活,拖的越久對勞方越不利,所以才會有5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官方想改變勞動法律在落實過程中的不公,但也為在大陸投資的外商帶來新一波勞動人事的衝擊。

台商可從幾個層面評估此次勞動仲裁新法對企業的影響:

1、一裁終局
為避免勞資雙方都不在乎勞動仲裁委員會,今後只要勞動糾紛所涉及的原因明確,像是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或是台商未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勞動仲裁委員會可以直接做出最後的仲裁決定,勞資雙方任誰都不可再提起訴訟。

如果勞動糾紛的原因是薪資(包含加班費、各種補貼等)、工商醫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則改採以金額大小作為適不適用「一裁終局」原則,如果上述原因的糾紛金額未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的12個月,就必須依一裁終局的規則進行,如果金額高於當地月最低工資的12倍,不管勞資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結果,還是可以提出一審及二審的訴訟請求。

2、企業的時間風險大幅增加
過去員工離職後想提起勞動仲裁,只要超過60天便喪失權利;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則將60天延長為一年,也就是說今後任何一個員工在離職後一年內,都有權對在公司任職其間的勞動報酬,或其他與個人權益有關的事項提起勞動仲裁。

這不僅讓企業的風險增加,以最常引發勞動爭議的加班費為例,假設離職員工提出任職公司期間的加班費核發不足,由於加班費的發放記錄在公司,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規定,必須由企業負責提出加班費的發放記錄,萬一企業無法提出,由企業承擔仲裁不利的後果。

3、為員工提出勞動仲裁大開方便之門
過去的勞動仲裁是要收費,限制了員工提出勞動仲裁的積極性,今後不但申請勞動仲裁免費,基於勞動關係履行地仲裁委優先管轄的精神,分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糾紛也改由分公司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此一來總公司的勞動人事管理更加鞭長莫及,也會使處理勞動人事仲裁的成本大幅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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