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禁止類目錄對台商的影響
禁止類商品目錄包括「禁止出口」、「禁止進口」、「禁止進出口」,「禁止出口」的商品,材料仍可保稅進口,其只能深加工結轉給下游客戶而不能以加工貿易形式直接出口;「禁止進口」、「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則無法保稅進口,需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將會增加關稅成本和資金壓力,若其加工後的成品不能全額退稅,還會增加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的稅務成本。未來大陸商務部可能縮小禁止類商品的數量,台商應視調整情况評估是否需調整進出口的貿易方式。
大陸官方從前年起開始調整產業結構,一改過去鼓勵產品出口創收外匯的目標,2008年起藉由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之便,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在大陸的「出口型企業」半稅(企業所得稅減半)優惠,使出口導向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享有稅收上的優勢。
同時,也藉由某些特定產品不斷調降出口退稅率,迫使生產成本上漲、競爭力衰退。問題是這些出口貿易的降溫手段對台商影響雖大,但都遠不及將空轉(保稅進口)改為實轉(一般貿易,也就是需完稅進口)來得嚴重。
只要台商在大陸被迫執行一般貿易進口,就代表未來在產品進口時,須先繳納進口環節的關稅和增值稅,等於企業還沒獲利前,甚至還沒出貨前,就須先支付一大筆現金納稅,如此一來,就算大陸的土地與勞動力還具備優勢,但因實轉的資金壓力也使這些優勢意義不大。
更嚴重的是資金占用,大陸目前貸款利率不斷攀升,銀行對外融資持續緊縮,執行實轉會迫使台商在大陸的資金鏈產生惡性循環的結果。
而且,就算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高達17%(注釋1:2018年4月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2019年3月2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但出口退稅並不包含關稅,由於實轉所繳納的增值稅雖然拿得回來,但關稅最後只能進入成本,造成資金成本與產品成本都因「實轉」而雙雙被墊高的困境。
目前大陸官方是透過「禁止類目錄」來引導「實轉」與「空轉」的執行,禁止類目錄的範圍分別在2007年4月、12月及2008年4月總計公布三次,主要是將具「高汙染」及「高耗能」的產品納入目錄範圍(注釋2:目前執行的「禁止類目錄」,是商務部、海關總署2014年90號公告《關於公布〈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公告》、及2015年59號公告《關於調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公告》)。
雖然台商都知道被列入禁止類目錄,就代表喪失保稅資格,不能再引用「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的模式,只能改採「一般貿易」方式,但很多台商忽略所謂的「禁止類」,其實還區分為「禁止出口」、「禁止進口」、「禁止進出口」三種。
「禁止出口」指的是這類產品不允許以加工貿易的方式出口,但對在大陸境內進行結轉沒有影響;「禁止進口」是不能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而「禁止進出口」是既不能作為料件進口,也不能作為產成品出口。
台商要先明確自己的產品到底有沒有被列入「禁止類目錄」,萬一屬於目錄範圍內,也要注意到底是上述三類禁止類中的哪一類,才不會作出錯誤決策。
「禁止類目錄」還需要注意兩個重點,一是這裡所指的禁止類是海關總署與商務部聯合頒布,針對「產品」的禁止類目錄,與由商務部、發改委聯合制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禁止類」不同(注釋3:《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被《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廢止,延續多年的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改為鼓勵類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兩大類,2019年版鼓勵目錄和負面清單均於2019年7月30日實施。《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同時廢止),後者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剛進入大陸的定性。
其次,被列入禁止類的產品是大陸中央政府不歡迎的產業,就算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而作出的各種承諾,最後還是不敵中央政府透過類似出口產品退稅率調降等連續性行政手段的壓力,一但台商的產品被列入禁止類,該思考的是要不要繼續留在大陸,而不是在大陸境內換個地方設廠就可以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