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風險分析


大陸商業賄賂的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法律依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構成商業賄賂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罰款,甚至有被吊銷營業執照的風險。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為《刑法》中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兩類。折扣和佣金不被認定為賄賂的前提是支付方和接受方都必須如實入帳,除此之外的暗箱操作以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的,均具有賄賂風險。

「商業賄賂」是台灣和大陸法律差異中最好的例子,台灣沒有商業賄賂說法,在台灣工作的企業員工,就算收了他人好處為他人謀取利益,侵犯到企業本身利益,也不會被以商業賄賂名義起訴,但有可能被以民事上的侵權或債務不履行理由告上法院,或遭到刑事五年以下的背信罪起訴。

大陸則完全不同,在大陸行賄他人或接受他人賄賂,不管是政府公務人員或是一般企業都屬於刑事責任,負責調查商業賄賂的政府部門除公安局外,最常遇到調查商業賄賂的部門是工商局。(注釋1:工商局已變更為市場監督管理局)

商業賄賂在大陸是很嚴重的事,有可能面臨坐牢的法律後果,和逃漏關稅被認定為走私幾乎是同等的對待,不可不謹慎小心。

很多台商混淆佣金和商業賄賂的定義,佣金指的是甲乙雙方講好,由甲方為乙方招攬業務,甲方與乙方約定好以固定金額或撮合業務成交的一定比例做為佣金,其中體現了佣金與商業賄賂的區別。

佣金是支付給獨立第三方,賄賂是在買賣間支付給另一方;收受佣金的一方可以開立合法的發票,只要繳納5%的營業稅就可以入帳(注釋2:自2016年5月1日起,大陸全面推廣營改增,收取佣金需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6%,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3%),使支付佣金的一方可以稅前列支進入公司的費用核算。

當中最危險的是許多台資企業在支付檯面下公關費用時,會習慣到當地的稅務局開立勞務發票以便財務上核銷,這種做法解決了費用認列問題,卻會帶來法律上的後遺症,一旦對方遭到商業賄賂調查,反過來查企業的行賄證據,有可以能會以勞務發票開立的時間和金額作為企業行賄的證據。

實務中商業賄賂的問題都是收賄的一方被調查或曝光後,由收賄方供出行賄人或在收賄方處所找到的行賄記錄,現實社會中檯面下的商業公關無可避免,但台資企業必須在法律範圍內把握住尺度,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預防構成商業賄賂的法律風險:

1、員工教育及與供應商簽定不行賄承諾
很多員工根本不知道收受賄賂是刑事責任,台資企業對業務或採購等特定部門,應該強化商業賄賂法律責任的教育,讓員工知道收賄的下場,要求往來供應商或客戶必須簽署由企業所提供的不行賄承諾,一來給供應商壓力,二來也以可讓自己的員工瞭解公司對商業賄賂的態度。

2、境外對境外支付
就算出於無奈,被迫須支付回扣才能生存,那也得先保障自己的安全,不管是以公司小金庫在大陸支付現金,或是從境外匯入大陸境內帳戶,都無法完全消除大陸商業賄賂的法律風險,最妥當的作法是境外直接支付境外,也就是付款與收款都在境外完成,才有可能消除此一問題。

3、除了金錢賄賂外,送禮價值高低也被視為商業賄賂判斷標準
許多商業賄賂方式不是金錢,而是以物品或房產等作為交易方式,甚至是招待出遊、為他人支付費用等,一經查實也相同被視為商業賄賂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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