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手段是追討貨款的關鍵


為了建立信用社會,大陸政府在訴訟案件確保得到執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債權人通過訴訟討回欠款的成功機率大大提高。例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2號)規定,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降低了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難度。另外限制出境列為行為保全範疇,如果能申請法院對限制債務人出境進行大陸口岸邊控,實務中會達到很好的執行效果。

實務中,在大陸透過打官司討回貨款的成功機率不高,不管是採購的預付帳款,還是銷售的應收帳款發生糾紛,處理關鍵都是「時間」,台商在大陸一旦發現帳款有可能無法回收,應在最短時間內進行債權保護動作,也就是「保全」,唯有清償欠款的能力可以獲得保障,後續處理貨款糾紛才有意義,由於有優先償還順序的問題,越早保全可取得越優先的償還順序便越顯重要。(注釋1:理解保全先後與受償先後問題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都明確了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被執行人為法人的,應當通過當事人申請破產或執行轉破產解決。當事人不申請/同意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情形下,除法定優先債權、擔保物權外,應按照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但是,根據《執行規定》第96條規定,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參與分配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即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且因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無法申請/移送破產的情形下,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追討應收帳款,要儘快完成法院立案訴訟程序,為後續法律步驟取得有利基礎,還有一些內容值得台商注意。先是上述的「保全」過程中,債權人可以要法院出面針對自己債權金額,查封債務人的現金帳戶或其他資產,法院在審慎原則下,也會要求債權人出具相對擔保。(注釋2:需要注意的是,以往財產保全階段不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被申請人的財產信息,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2號)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10條第2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法院有可能要求提供100%足額的標的金額擔保,也可能是標的金額的一半甚至更低(注釋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2號)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係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重點是債權人在資金調度考量下,往往不願提供現金作為擔保基礎,加上許多外商早就把房地產押給銀行貸款,對台商來說,要拿出讓法院承認的擔保品並不容易,很多台資企業改採銀行保函,由銀行開具保函給法院作為擔保品的方式對債權進行保護。(注釋4:目前銀行基本不辦理財產保全方面的保函出具業務,主要是保險公司和擔保公司承辦此類業務。)

支付令也是台商在大陸值得使用的催款工具,只要債權人在法院完成立案手續,在債務人欠錢證據充足情況下,債權人可要求法院簽發支付令給債務人,債務人收到支付令15天內,如果不向法院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債權人可要求法院強制將款項由債務人帳戶中逕行轉給債權人。

支付令是一種小兵立大功的催款手段,實務中很多債務人不瞭解支付令,或是由於內部管理不當而忽視支付令的存在,未在15天內提交書面異議給法院,導致帳款直接被轉帳的情況。

不管債務人是外籍或大陸居民,債權人都可以要求法院針對債務人發出限制出境的要求,轉交當地出入境管理局執行,這項催款手段對外籍債務人更是有用,對帳款回收也能達到很大的效果(注釋5:限制出境相當於行為保全,在立案階段即可申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條規定,對於有未了結民事案件的外國人,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准出境。《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出境並執行,同時通報公安機關)。美中不足的是這裡所指的限制出境,一般都有範圍上的侷限,舉例來說,上海的法院只會將限制出境的要求發給上海出入境管理局,如果債務人走杭州甚至其他周邊機場,就達不到限制出境的效果。(注釋6:《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出境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根據案情需要,執行法院可要求相關職能部門協助實施全國口岸邊境控制,或上海單口岸邊境控制。實務中,限制出境的邊控口岸範圍,一般是全國的。)

台商在大陸產生壞帳或其他帳款問題,不該把責任全都推給金融風暴,而要先檢討自己企業內部風險控制、內控內稽、客戶信用制度等管理層面的問題,也應該要追究該筆壞帳負責業務的責任,大部份的壞帳不會一夜形成,之前必有蛛絲馬跡可以判斷帳款情況。

正如本文一開始所說,必要時在第一時間點就要採取行動進行債權保護動作,發生壞帳後再追討貨款,不但事倍功半也很難見到成效。帳款和人的健康相同,永遠都是預防重於治療,事前多做徵信調查,多打聽債務人上下游廠商或銀行往來狀況,要求業務人員勤於對帳,掌握債務人最新狀況,這些措施可能都比帳款出了問題後再來處理來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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