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併購須留意三項細節


根據《外商投資法(2019年修正)》(主席令第二十六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已於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外商在併購大陸境內企業股權時,需先瞭解境內企業經營範圍在負面清單的所屬歸類,從而才能决定是否可以併購境內企業以及併購股權的比例。

由於日本融資成本近乎於零,加上許多日本企業手上握有大量現金,迫使日本企業負責人不得不思考資金最佳去處,為自己的資金找尋安全又可獲利的投資模式。

單以投資中國大陸為例,在大陸重新蓋廠不僅風險高,回收期也長,加上大陸投資環境已大不如前,擺在眼前的事實是大陸雖是個好市場,卻不見得是個合適的生產基地;有許多日商利用這波金融風暴導致A股股價下跌,及經濟環境導致企業融資困難的時機,以低資金成本優勢參股A股上市公司或準備申請A股掛牌的企業。

日商的策略是以上市公司為主體的投資標的相對安全,除期待投資回報外,這波日商投資風潮還有兩項關鍵,一是只參股不控股;二是只投資與自己本業相同或自己的上下游產業,進一步鞏固自己的產業地位。(注釋:根據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規定,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産業、土地、環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産業,併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産業,該産業的企業被併購後,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産業,外國投資者不得併購從事該産業的企業。被併購境內企業原有所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産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

目前也有許多台商積極尋找大陸投資標的,投資目的不是為了投資回報,而是為了土地廠房、特殊資質證照、市場通路等因素;台商也不會只參股,由於台商在大陸的併購多是為了取得資產,都會要求100%控股,也就是之前專欄曾經分析,透過間接併購取得資產的作法。

由於日商是參股,投資標的是上市公司,而台商是控股,投資對象極可能是經營不善的台資企業或民營企業,所以台商在這波投資過程中承擔的風險要遠大於日商。

台商決定在大陸進行併購前,除法律問題外,還要留意幾個實務上的細節:

1、透過購買股權取得資產,與直接購買資產所發生的轉讓行為不同,若股權出售公允價值高于投資成本,則股權出售方需繳納股權轉讓的所得稅,但股權購買方不會繳納稅費。另外各地地方政府對因境外股東發生變化,要求針對房產或土地課徵的稅費規定各不相同。以昆山為例,昆山房產交易中心對境外股東發生變化,要求以房產面積每平方公尺人民幣5元的標準,對買賣雙方各自開徵所謂的「房產交易手續費」(也就是總計每米10元),類似稅費在執行併購前必須列入雙方價格談判的依據。

2、除了履行併購前必要的法律財務調查外,併購方還要注意,被併購方過去有沒有因勞資或債務上的糾紛所衍生的圍廠、罷工或其他非法律面問題,甚至是被併購方的關係企業被圍廠,都可能導致併購方完成併購後仍受到牽連,這些問題在實務中比法律問題更難解決,必須列入併購前的考慮因素。

3、很多台商併購目的是為取得類似電鍍牌照、廢水排放額度、特殊資質證照、免稅批文等原因,但要注意這些牌照能不能配合自己未來實際經營的計劃,要經律師針對證照文件逐一核查,因為很多牌照不但有期限性,還有生效成立的附帶條件,實務中常發生土地廠房買下後,才知道這些證照對自己沒有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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