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上市公司大陸關聯交易分析
自2008年度起大陸新《企業所得稅法》增加了「特別納稅調整」章節,隨後稅務總局針對關聯交易又頒布了國稅發〔2009〕2號、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等法規,進一步明確關聯關係判定標準、關聯交易類型、需提交的申報資料及相關罰責等。由於上市公司的信息具有公開性,若台灣上市公司淨利率高於大陸子公司,以及大陸子公司的淨利率低於相同功能的同行業,則其關聯交易更容易被大陸稅務機關查處。
關聯交易對在大陸的台資企業來說是個老問題,但許多台灣母公司到目前為止,都還未意識到自己透過關聯交易將利潤從大陸轉回台灣的風險,台灣上市上櫃公司設立在大陸的子公司,一旦被大陸稅務局以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理由,要求補交企業所得稅並繳納高額利息及罰款,最後受害的還是台灣母公司。
台灣上市、上櫃公司常都被上市公司需要主營業務收入的觀念綁住,不斷要求大陸子公司將利潤透過移轉定價模式轉入台灣母公司報表,這種作法看起來是美化了台灣母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但實際上卻是在大陸埋下一顆因關聯交易所產生的不定時炸彈,這種風險從今年起將無可迴避。
因此,台灣上市上櫃公司在規劃與大陸子公司間的關係,到底是維持過去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的交易模式,還是回到單純的控股關係,以認列投資收益,分配在大陸投資的利潤為主要目的,都必須重新思考以下幾點:
1、關聯交易的移轉定價行為,是大陸稅務局從2008年起的查稅重點,不管是從新企業所得稅法等多部法令規章,都可看出稅務局往後要嚴查企業透過關聯交易將利潤留在海外的行為;其次國家稅務總局還成立了專門負責關聯交易的反避稅部門,更重要的是國家稅務總局已經行文各地稅務局,要求所屬轄區內的關聯交易重點對象,每年都要清查30%以上。(注釋:2008年是大陸兩稅合一的起始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增加了「特別納稅調整」章節,隨後稅務總局又發布《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等,進一步明確關聯關係判定標準、關聯交易類型、需提交的申報資料及相關罰責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國稅發〔2009〕2號文發布日期為2009年1月8日,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說從2008年起,有進行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的台商,再怎麼幸運,四年內也必然會被因關聯交易遭到查稅,一點僥倖機會都沒有。
2、實務中已發生大陸稅務局官員,在查台資企業關聯交易前,先在台灣網站下載台灣母公司自己揭露的合併財務報表,如果台灣母公司的毛利率遠高於大陸子公司,那稅務局會要求在大陸的台資企業進行解釋,特別針對那些在台灣只有辦公室,沒有生產能力、工廠等製造基地完全都在大陸的台資企業。
台灣母公司最終合併報表的毛利率超過大陸子公司毛利率的理由,很容易就被稅務局認為是將利潤移轉回台灣母公司,此時大陸稅務局認定台資企業透過移轉定價隱藏利潤,自然也就沒什麼話可說了。
3、在台灣的企業發展趨勢是工廠外移,留下資金或研發等中心在台灣,也就是說台灣公司將逐漸轉型為不具生產功能的控股公司。對台灣上市上櫃公司來說,不管是股民或是分析師,要判斷一家上市公司的表現,不可能只從母公司報表進行分析,必然會以合併報表作為最終判斷依據,加上台灣法律也沒有禁止控股公司在台灣上市上櫃。
所以,基於台灣上市、上櫃公司在大陸子公司被大陸稅務局因關聯交易的查稅風險,台灣上市上櫃公司到底還要不要繼續維持過去將利潤全部移轉回台灣母公司的作法,在大陸稅務局的查稅壓力與巨大稅務風險前提下,應該再做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