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併購間接取得資產的重點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於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台商在併購大陸境內企業股權時,需先瞭解境內企業經營範圍在負面清單的所屬歸類,從而才能决定是否可以併購境內企業以及併購股權的比例。實務中,為了保證被併購大陸境內企業的應收款項都可以收回,建議台商先留部分併購的尾款作為應收款項的保證金,若評估後的應收款項實際未收款而產生壞帳,則可在併購的尾款中扣除。

現在任何企業要在大陸上市,不管外資持股比例高低,都必須嚴格遵守「核准制」的程序要求,這是因為發改委從去年起,將外資企業上市立項的要求由「備案制」改為「核准制」(注釋1: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規定,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進行核准。其他專案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因此政府在企業經濟產能擴大的過程中,視其專案的具體情況,對其採取核准制或備案制,而作為擬上市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募投項目的備案成為了企業在上市前重要的一個環節),單從這點就可看出大陸官方對外資進入中國市場的戒心,另一方面,大陸主管外資的主要窗口「商務部」,也對外資進入大陸市場設下層層限制,特別對那些不以直接投資新設企業,而是以併購現有企業切入大陸市場的外商,商務部更是戒慎恐懼。(注釋2:根據《外商投資法》(2019年主席令第二十六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發生變更,無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外商投資資訊報告辦法》及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資訊報告有關事項的公告》要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資訊。)

台資企業雖不見得會利用併購進入大陸市場,但透過併購企業股權間接取得土地、房產、通路,甚至是專業資質及特殊證照,卻是今年常見的發展策略(注釋3:根據《外商投資法(2019年修正)》(主席令第二十六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已於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台商在併購大陸境內企業股權時,需先瞭解境內企業經營範圍在負面清單的所屬歸類,從而才能决定是否可以併購境內企業以及併購股權的比例)。會造成這種併購熱潮有兩個背景因素,一是大陸土地指標不足,許多台商要不就買不到土地,要不就是土地使用強度的資金要求太高,透過股權併購方式間接取得土地,就不會面臨土地指標及土地投資強度上的問題;同時,另一個更現實的因素是今年大環境不是很好,許多企業由於撐不下去,紛紛選擇退出大陸市場,形成市場上有許多待價而沽的優質資產,透過併購股權可以買到物超所值的便宜資產,只要大環境持續惡化,併購的機會將越來越多。 

實務中台商透過併購想取得的資產還是以土地為主,在執行併購程序辦理股權轉讓前,最重要的還是先確認其間所可能衍生的稅費問題,因為被併購方資產所在地不同,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稅費,這也是常見兩方因未約定轉讓稅費由誰承擔,導致最後在交易價格上發生糾紛的原因所在。

如果被併購方股東是自然人,那對資產增值部份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東不是自然人而是台商常見的境外公司,那麼稅種就由「個人所得稅」轉變為「預提所得稅」,稅率也由20%下降到10%;如果被併購方股東都不屬於上述兩者,而是一家境內的中國法人(國營企業、民營企業、台資企業都屬於中國法人),那麼出售資產的增值部份就按一般企業所得稅稅率25%繳納。

值得一提的是,稅務局最近對因併購辦理股權轉讓所引發的印花稅(合同金額的0.05%)採從嚴審查態度。

最後,既然間接收購真正目的是為了取得資產,那就算進行了盡職調查,台商還是得留下三項法律伏筆以備不時之需,因為萬一日後發現資產真實性有問題,或是因「或有事項」未被告知導致訴訟甚至賠償,都可利用這三項法律步驟降低併購的風險:
1、要求被併購方的關係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承諾提供擔保,擔保之前所提供的資訊是完整而準確,否則必須承擔連帶賠償。
2、留下一部分併購的尾款以作為潛在風險和或有債務的保證金。
3、如果被併購方股東是台灣居民,則可以引進台灣法律進行更深層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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