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新規解析


專欄至今已有12年,所述外匯政策皆已失效,例如之前規定企業收匯必須強制進入出口收匯待核查帳戶;自2019年10月23日起,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收入,可自主決定是否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帳戶。之前企業登記延期付款年度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企業上年度進口付匯總額10%;自2012年8月1日起,企業的延期付款不再有額度限制而是總量控制,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貿易各項信貸餘額比率不得超過25%,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的發生額比率不得超過10%。

大陸官方在7月份公布了兩項外匯新規定,分別是「出口收結匯聯網通知核查管理辦法」及「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注釋1:《關於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1號)已於2010年11月29日被《關於修訂〈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0〕61號)廢止,《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已於2012年8月1日被《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外匯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廢止),對台商在大陸的資金調度及匯兌風險將產生重大影響。其中,根據前者規定內容,官方外匯核查系統日後將依據海關所提供的企業出口貨物報關單,加上相關資料和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預收貨款資料,再結合企業貿易類別及行業特點進行綜合評估後,決定出企業與出口業務所對應的可收匯金額。

具體的可收匯金額大小可按幾種方式核算,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貿易等企業的其他貿易項下的出口可收匯額,是按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成交總價總和來確定,至於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出口可收匯額,則是按出口貨物報關單成交總價與收匯比例的乘積累加後的總和作為最終確認數字。

今後台商的出口收匯額無論金額大小,都必須強制進入「出口收匯待核查帳戶」中(注釋2:根據外管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規定,自2019年10月23日起,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收入,可自主決定是否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帳戶。對於企業未開立待出口收入核查帳戶的,銀行按現行規定審核後的貨物貿易收入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帳戶或結匯。按現行規定需向外管局提交出口收入待核查帳戶收入申報單的,企業可免於提交),等企業需要將出口收匯的資金,進行結匯或劃出使用時,才提供相應資料給銀行,由銀行在可收匯金額範圍內辦理結匯或劃出的動作。

如此一來,在可收匯額外的出口收入,台商都將無法使用,這也是本文一開始說,此次外匯新規定將對台商資金調度產生極大影響,同時也表示台商無法再通過預收貨款來降低人民幣升值風險。

至於另一項外匯新規定「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則是要求台商今後預收貨款無論金額大小,都得在收到預收貨款之日起15天內,到當地外管局辦理預收貨款的提款手續。對那些超過90天貿易項下的付匯,也一樣無論金額大小,都要在收到預收貨款及進口報關日起15天內,到外匯局辦理貿易項下的延期登記,而且台商登記延期付款年度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上年度進口付匯總額10%。(注釋3:根據外管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以及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管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
(4)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後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
企業的預收貨款、延期付款不再有額度限制而是總量控制,預收貨款、延期付款的控管指標為:
(1)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貿易各项信貸餘額比率不得超過25%,即貿易信貸餘額比=(預收貨款餘額+預付貨款餘額+延期收匯餘額+延期付匯餘額)÷最近12個月累計(出口額+進口額+收匯額+付匯額);
(2)一年期以上的預收貨款、延期付款的發生額比率不得超過10%,即預收貨款發生額比=一年期以上的預收貨款發生額÷最近12個月累計收匯額;延期付款發生額比=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發生額÷最近12個月累計進口額。) 

萬一沒有辦理延期付款登記,則須在該企業接受處罰後,還是得辦理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的補登記手續。特別要注意的是,此次規定特別要求,對那些沒有補登記的延期付款,銀行不得為企業辦理購付匯手續,而且,2008年10月1日起所新簽的進口合同中,如果包含延期付款條款或實際發生延期付款,都必須在合同簽約之日起,或是在海關簽發進口貨物報關單後90天起算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延期付款登記手續。

實務中,此次的外匯新規必定會有一段適應期,可能連銀行都搞不清楚這兩項外匯規定的實施細節,也必會帶來法律與實務上的落差。但對台商來說,最重要的是認識到此次外匯新規定,將對企業的收款進行控制,也對超出可收匯額的出口收匯與無法結匯或劃出的金額進行限制,這等於是暫時凍結了企業對資金的使用權。

而另一個貿易項下的外債登記規定,則會對台商的付款進行限制,透過要求企業對預收貨款及90天以上付匯款項須辦理登記手續的手段,並在延期付款登記的總額上再進行控制,都將使台商日後大大增加面對人民幣升值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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