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或台灣上市沒有衝突


大陸台資企業在A股上市的優點包括:發行市盈率高;可以提高企業知名度,有利於開拓大陸市場;可以以股權吸引大陸人才,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如果是傳統的兩頭在外的台資企業,考慮回台上市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無論在大陸上市或回台上市,在財務與法律上都有很多相同之處,台資企業可先完成財務重整、法律障礙排除等事項;最後分析自己的條件和需要,再選擇在哪個資本市場上市比較恰當。

大陸台資企業在A股或創業板上市,或回台上市,從上市目的分析,不該存在任何衝突,大陸上市除資金及較高本益比外,更重要是為了大陸內銷市場,藉由大陸資本市場的品牌高度,作為打開大陸內銷市場的業務利器,特別是那些母公司已在台灣上市的台資企業,大陸上市單從財務角度來分析,還具備分散集團資金幣別的風險。

尤其當人民幣還處於大陸外匯管制階段,未來必是強勢貨幣考量下,在美元與台幣資金部位外保有一定的人民幣資金部位,對台資企業都是降低資金風險必須思考的重點。

台資企業回台上市則有完全不同目的。首先,在大陸股票上市的法律法規是為大陸當地民營或國營企業打造,將台資企業的投資或交易結構等經營模式或歷史問題,放進大陸上市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就顯得格格不入。

舉例來說,大陸至今仍不允許外商投資性公司(大陸境內控股公司)在大陸掛牌,或是一旦涉及集體土地等法律問題,就等於踩到A股上市的紅線,連商量的機會都沒有;台灣對於相同問題,可以在會計師「實質重於形式」或是「創造出的現金流量」等角度進行論證,只要作出詳細批露,並不會成為台灣上市的障礙。

台資企業選擇在大陸或台灣掛牌,不該存在所謂的「衝突」,如前面所分析,上市目的不一樣,上市過程中所涉及的細節及關注重點也大不相同,如果再加上大陸與台灣資本市場所偏好的產業也不相同,涉及高科技或IT產業鏈的行業,肯定在台灣比較吃香。

但如果是基礎工業或以大陸內需為主要市場的行業,在大陸上市的利益與附加價值會超過台灣,兩岸資本市場對台商上市地點的選擇來說,不會形成競爭的格局,應該是各取所需的態勢。

對許多台資企業來說,股票上市也許不是明年度的計劃,可能是兩年、三年甚至是更久時間的打算,沒人會知道幾年後兩岸資本市場的變化,屆時台灣上市公司可以到大陸發行CDR(中國存託憑證),大陸上市公司也可以到台灣發行TDR(台灣存託憑證),屆時在大陸還是台灣上市差別就不大了。最保險的上市規劃,是做出既可滿足大陸上市要求,也可滿足台灣上市規定的模式。(注釋1:CDR目前已經可以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之2.1.3規定,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等相關規定且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其股票或存託憑證在創業板上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修訂)》之 2.1.3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相關規定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在科創板上市。)

第三,大陸CDR的政策已出台,截止目前,只有小米申請過大陸CDR,但最終選擇放棄,暫沒企業成功發行CDR。

台資企業可先完成兩岸上市過程中共通性的工作,如上市方案、財務重整、法律障礙排除等都可具體執行完畢,等營業額或利潤符合企業心裡的預期,在送件前12個月開始再具體操作差異性的上市工作,例如大陸的改制、立項、向地方證監局備案;台灣是通過券商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台灣會計師至大陸現場審計等。確定要上市,但還未確定在大陸或台灣上市前,執行兩岸進可攻退可守的上市步驟,才是台資企業最大利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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