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投資結構 解決帳務稅務
目前主導大陸企業境外投資的發改委和商務部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均分別實行備案和核准管理。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准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不過,雖然發改委對「敏感」的認定也是採取敏感國家和地區或敏感行業的概念,但其具體內涵與商務部的規定可能會存在差異,企業在實施境外投資前需事先與發改委和商務部門進行具體溝通。
大陸官方鼓勵大陸企業赴境外與台灣投資,加上台灣官方也開放陸資投資台灣,兩大法律變化使台商得以透過全新的投資結構,解決困擾已久的兩岸帳務、資金及稅務問題。
之前專欄曾提及,大陸台資企業從法律地位上來分析,和一般大陸民營企業或國營企業相同,都屬於中國法人,也都在台灣官方認定的「陸資」範圍內。
今後大陸台資企業可以透過回台灣設立子公司的投資架構,把為大陸台資企業提供研發或銷售的人員薪資或其他費用,改由大陸在台灣設立的子公司承擔,再透過年底併表方式合併回大陸台資企業的財務報表,達到最終大陸台資企業不會因無法認列台灣費用而產生利潤虛增的現象。
這種在過去因兩岸法律限制,導致投資結構無法反映真實情形的現象,除了影響上述兩岸費用分擔及帳務處理外,更嚴重的部份應屬於資金調度與融資問題。
長期以來,大陸當地銀行無法滿足台商從事國際貿易時的金融工具需求,使台商不得不依賴台灣的銀行,舉例來說,外幣應收帳款賣斷,或是外幣應收帳款保險,甚至是以信用為基礎的短期境外融資,大陸當地銀行都很難提供服務,就更別提台商最需要的OBU交易服務,大陸銀行至今仍未廣泛列入銀行業務範圍中。
所以大部份台商還是透過境外公司與台灣銀行往來,冒著大陸稅務局關聯交易查稅風險,把銷售與採購中心移往境外公司,再透過境外公司的資金進出記錄爭取台灣銀行對各項融資的支持。
問題是這種做法在大陸對境外投資設限的時代還情有可原,但當大陸官方開放甚至是鼓勵企業赴境外投資,就不足以說服稅務局自己為什麼要透過境外公司往來,因為大陸稅務局一看到交易或採購對象是境外公司,馬上就會往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的避稅行為去靠攏。
最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由大陸台資企業以對外投資名義,申請設立香港子公司,再由香港子公司將過去用來做交易的境外公司全都控進投資架構內,完成大陸台資企業為母公司、香港為子公司,交易用境外公司為孫公司的三層赴境外投資架構。
透過香港公司是因為其稅制簡單及地理優勢,其次是之前所設立用來從事交易的境外公司,要不是和台灣的銀行往來了很長時間,已取得良好信用額度及資金往來記錄,或是不好去要求客戶改變電腦中供應商編碼。
這時只能透過大陸公司赴境外控股的模式,只改變交易用境外公司的股東,既不會影響與台灣銀行的融資關係,也不會影響到客戶端的業務往來,更重要是大陸稅務局基於香港子公司及其他境外孫公司報表,最終都得併回大陸公司帳上,利潤也都必須在大陸繳稅的立場,會大幅降低台商想透過境外公司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的避稅嫌疑,自然也會降低因投資結構所引發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