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員工改在大陸支薪已成新趨勢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大陸就業的台灣居民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台幹憑已參加台灣當地的勞保證明,在大陸可免繳納養老和失業保險,但仍需繳納工傷及醫療保險。新政不會加重參保台幹的個人負擔,但會增加企業的用人成本,具體需看企業當地社保如何執行。長期在大陸工作的台幹,即使薪資在大陸、台灣兩地發放,也需將台灣發放的薪資倂入大陸所得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台資企業處理包含台籍員工在內的外籍勞動人事問題,常與大陸法律有所出入,不管從台灣調派至大陸,或在大陸當地聘用的台籍員工,其實與大陸員工相同,都應依大陸法律要求簽定勞動合同,只是真正執行的台資企業並不多。
絕大多數台籍員工都沒有如實申報每月全數薪資,往往拆分為台灣大陸兩地支領的模式,滿足大陸地稅局對外籍人員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最低要求,也維持台灣勞保、健保或勞退新制下退休金等一類的社會保險規定,這種拆分兩邊支領薪水的作法,最近一年發生明顯變化。
首先是台灣稅務局對台籍主管明明人在大陸工作,卻在台灣申報薪資,造成台灣總公司費用增加的作法很有意見。很多台灣上市櫃公司每年都跟稅務局爭論要不要剔除派駐大陸台幹的台灣薪資,這種作法迫使許多台灣總公司最後不得不把派駐大陸員工的薪水全數轉移至大陸發放。
大陸自2008年實施「兩稅合一」,企業所得稅率統一上調至25%(部分企業從2008年起五年稅率依序為18%、20%、22%、24%、25%),比起台灣許多企業東扣西扣後實質所得稅稅率15%還高(注釋1:目前台灣的企業所得稅率是20%),在增加大陸子公司費用才能節稅考量下,加上大陸今年起嚴查關聯交易移轉利潤問題,多留點人事費用在大陸,對企業整體稅務規劃有益無害,這是很多上市櫃公司要求將台籍主管薪資,全數移往大陸子公司發放的原因。
還有因為利潤中心制,即使是台灣母公司和大陸子公司,也都要把帳算清楚,不然考核不易,這些都使得台籍主管薪資全數改為大陸發放成為不可抵抗的新模式。這樣的改變,雖然照顧到企業稅務利益,但對台籍員工卻會衍生以下幾個問題:
1、個人所得稅
兩岸個人所得稅稅率不同,大陸是每個月由企業為外籍個人代扣代繳;台灣是每年由個人自行申報。詳細比較兩岸個人所得稅稅率後,不難發現,台籍主管在兩岸支領相同薪資前提下,在大陸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會超過台灣,這也是現在台資企業與派駐大陸台籍員工,在談薪水時,改採稅後實領薪水是較好的標準。(注釋2:2019年度-2021年度期間台籍個人成為大陸稅法的居民個人,既可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專項附加扣除,也可選擇財稅〔1994〕20號、國稅發〔1997〕54號、財稅〔2004〕29號規定的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上述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台籍個人應根據自身實際情况分析後再選擇;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台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2、勞保、健保、退休金
台籍員工薪資全數改在大陸子公司發放,對員工健保影響不大,因為可自行至當地區公所投保,但勞保與退休金問題便無解了。除自行找企業掛靠外,目前還沒有解決的方法,這也是實務中最頭疼的問題。有些企業嘗試為員工購買額外的商業保險彌補,但畢竟都不是在國家體系內的社會保險保障。(注釋3: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令第41號)規定,將在內地(大陸)就業和在內地(大陸)居住未就業的兩類港澳台人員納入適用範圍。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在內地(大陸)居住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3、幣值
將薪資移往大陸發放,表示薪資計價基礎為人民幣,在人民幣不斷攀升情況下,員工當然歡迎,完稅後的薪資所得要匯往台灣也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