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行在銀團貸款中的反洗錢工作重點


參加行在銀團貸款過程中有兩大洗錢風險,一是不能像牽頭行那樣掌握客戶完整資訊,導致在落實KYC(了解你的客戶)工作時不夠周全;其次是與牽頭行的客戶風險等級分類政策不一致,也就是與牽頭行需要的客戶資訊產生落差,因此,銀行以參加行身分參加銀團貸款時,除了要積極與牽頭行溝通外,還應注意以下重點才能完善身為參加行的反洗錢工作。

一、注意參加行也必須承擔KYC責任

根據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函【2007】439號文《關於對金融機構客戶身分識別和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相關問題的確認的覆函》,銀團貸款業務中,在牽頭行已按規定採取相關KYC措施情況下,參加行可以不再重複相關工作。

但另一方面,參加行應確保可以從牽頭行獲得客戶身分資訊,並承擔相對應的客戶識別責任,也就是說,銀團貸款的參加行雖然可以委託牽頭行進行KYC工作,但最後的責任還是要由參加行自己承擔。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及銀發【2018】164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分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反洗錢義務機構雖然可以委託符合規定的第三方開展受益所有人身分識別工作,但應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雙方的反洗錢責任所在,和上述參加行不可將KYC責任都推給牽頭行一樣,受益所有人身分識別的最終責任也是要由該反洗錢義務機構承擔。

二、參加行在進行KYC工作時應注意事項

1、與牽頭行存在客戶風險等級分類落差
雖然銀團貸款中參加行可以在牽頭行完成KYC情況下,不再重複進行相關工作,但根據上述分析,委託第三方進行客戶身分識別,最終責任仍必須由委託方承擔,無法將KYC責任推卸給第三方,因此參加行須注意,一旦牽頭行與參加行對客戶風險等級的分類指標及權重標準出現落差,有可能造成牽頭行和參加行對客戶的洗錢風險等級分類不一致,也就是說,參加行很可能需要客戶提供更多身分識別資訊,才能滿足自身洗錢風險識別的要求。

常見參加行通過牽頭行或直接要求客戶提供更多基本資訊,以進行受益所有人識別,或是搜集借款人、受益所有人、董事等資訊,或是釐清授信目的、收集客戶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了解還款資金來源;並進行受益所有人、股東、高管等名單掃描及負面新聞檢索等,最後再根據銀行內部風險管控措施去定義客戶風險等級,一旦發現高風險客戶還需採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EDD)。

2、與牽頭行在判斷受益所有人上存在差異
如果授信物件的股權結構複雜,極可能出現牽頭行與參加行對受益所有人認定標準不一致,造成需客戶提供資料的廣度和深度的不同,因此參加行、牽頭行與客戶三者間須進行有效溝通,對KYC需要的資訊達成共識,才能降低可能的洗錢風險。

3、與牽頭行在業務存續期間的KYC持續識別政策存在差異
根據上述164號文規定,在與非自然人客戶業務存續期間,反洗錢義務機構應採取持續客戶身分識別措施,或重新識別客戶身分,而且還要同時開展受益所有人身分識別工作,以確保受益所有人資訊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一旦參加行與牽頭行對業務存續期間的KYC政策出現差異,例如重新識別客戶身分的標準不同,或是交易回溯期間的規定不一致,都會造成牽頭行與參加行對需要收集哪些客戶資料,或是收集資料的期間不同產生監管風險。

三、參加行也需承擔大額和可疑交易申報責任

根據上述439號文規定,銀團貸款的參加行和牽頭行都負有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責任。如果在銀團貸款中,約定由參加行自行撥款至客戶帳戶完成貸款,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就必須由參加行自行完成,但如果是牽頭行統一撥款,那麼參加行還是要對牽頭行是否遵守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進行評估,同時還要評估牽頭行與參貸行兩者對可疑交易識別政策的差異有無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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