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對「高風險對公帳戶」管控分析


被銀行認定為「高風險對公帳戶」,有些是因為法規規定,比如客戶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為國外政要(PEP)或其特定關係人、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或其特定關係人,也可能客戶或客戶受益所有人在我國發布或承認的應實施反洗錢監控措施名單中,或是因為客戶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及客戶不配合銀行要求的盡職調查工作等。

另外就是由於銀行本身基於對客戶風險等級的分類。被銀行認定為高風險客戶,有時是客戶行業被歸屬於高風險行業或具有空殼公司特徵,也可能是實際控制人或受益所有人來源於高風險國家(地區),或是與高風險國家(地區)有連結關係等,最後就是當客戶涉及司法查凍扣、權威媒體報導的負面新聞、聯繫方式失效等,都有可能被銀行認定為高風險對公帳戶。

根據銀發【2013】2號文《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銀行對高風險客戶可採取進一步調查客戶及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情況等措施,並深入了解該客戶經營活動狀況和財產來源,適度提高客戶及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資訊的收集或拉高更新頻率等措施。

採取與高風險相匹配的強化身分識別、交易監測等控制措施。

銀行對高風險對公帳戶的交易背景情況也應深入調查,了解交易目的或交易動機;在銀辦發【2018】130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中,規定銀行在與來自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名單列示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交易時,須採取與高風險相匹配的強化身分識別、交易監測等控制措施,一旦發現可疑情形,銀行須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甚至可以拒絕提供金融服務或終止業務關係,在銀發【2017】235號文中,已要求若銀行懷疑客戶交易與洗錢或恐怖融資有關,可終止身分識別措施同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銀行對高風險對公帳戶採取的強化反洗錢措施,常包含客戶身分識別(KYC)、帳戶交易管控及提高交易監測頻率與強度等。

客戶的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為國外PEP或其密切關係人 ,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或其密切關係人,銀行應對該帳戶的財富來源重點調查,並結合開戶意願、目的、帳戶用途等方面提高交易監測頻率及強度,必要時可對該帳戶的交易頻率、金額及交易類型進一步採取限制措施。

當銀行發現企業客戶或其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在我國發布或承認的應實施反洗錢監控措施名單內,銀行應直接拒絕開戶;若客戶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銀行評估後認為洗錢風險較高,除進一步強化身分識別外,也要了解交易背景,並對其交易對手採取相同的身分識別措施,甚至可以限制非櫃面及公轉私等業務,另外銀行還須對該企業客戶的現金業務、無卡無折等高風險業務進一步採取管控措施甚至終止服務。

當客戶是因為從事的行業被銀行認定為高風險行業,進而被歸入高風險客戶時,除一般採取強化客戶身分識別、了解交易背景等措施外,如果客戶註冊資本較高,銀行還須調查財富來源,並對該帳戶採取限制交易金額、交易頻率、交易類型等措施。交易監控方面則著重於高風險業務占總體業務比重,和銀行本身承做該類客戶的高風險業務情況,例如現金交易、無卡無折業務、跨境業務等占比是否合理。

如果銀行發現高風險客戶同時也具有空殼公司特徵,強化身分識別措施就應包括其受益所有人、股東、董監高等是否也持有其他類似公司?是否都是真實經營位址?同時在帳戶管控上,銀行可採取不開通非面對面或公轉私業務的措施。在交易監控方面,則要重點關注是否有與空殼公司相符的電信詐騙、非法集資、地下錢莊等特徵,並將交易監測頻率調至最高。

如果高風險客戶與高風險國家(地區)有連結關係,銀行可視連結關係不同,採取不同的強化身分識別措施和交易真實性審核措施。比如客戶股東來自洗錢高風險國家(地區),客戶身分識別就須強化受益所有人身分識別,並進一步調查財富來源,但如果是交易對手來自高風險國家(地區),則應該強化交易真實性審核及交易對手客戶的身分識別措施(KY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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